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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纪检监察  ○

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 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一)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政治类错误

第三十三条 组织和参加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起骨干作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缩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兔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因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坚持错误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中央关于改革开放和其他重大方针、政策,或者作出与中央方针、政策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进行分裂党的活动,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成员,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检讨错误井有梅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或者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 逃往国外、境外不归或者滞留国外、境外不归。并有反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言行或者申请政洽递难的,给予开除党缮处分。
故意为叛逃人员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乓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参加反动会道门并在该组织中进行反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进行反动活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条 参加国外、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刊登、广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或者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出版物的,对决定刊登、广播、出版的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拉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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