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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价值思想宣传  ○


   

司法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推动下,已经有近二十年的时间了,可以说这二十年有收获,也有失误。对失误追其原因,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是我们对民事诉讼程序还存在很多不正确的理解,特别是对其思想内涵和思想渊源的研究,可以用极度贫穷和落后来形容。正是这种不完全正确的理念和极度贫穷、落后的思想给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程序?它的思想渊源又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传统的诉讼程序学者和专家,他们将民事诉讼程序从财产权、人身权中剔出来进行研究,他们对民事诉讼程序有很多的想象,并且也产生了很多不同的思想观念和审判方式,以及审判风格。

职权主义把民事诉讼程序理解为一种工具,他们认为国家是该“工具”的主宰者,当事人的争议主要应当由法官来解决。职权主义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特别强调了国家职能和职权,他们对当事人的权利并不十分看重,他们主张司法审判应当处于十分积极主动的地位。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职权主义思想审判方式往往是纠问式的,他们将民事诉讼过程中很多的权利交与法官来行使,当事人几乎只有回答问题的义务。

而当事人主义,虽然他们也承认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但是,他们主张国家审判权的居中。他们认为民事诉讼权利既然是国家给予当事人的,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就应当完全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应当完全处于中立和被动的地位。甚至于有一些人还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是独立的,具有独立的价值。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法官基本上是完全处于中立和被动的地位,诉讼程序几乎成了是当事人的自由决斗场。

但是,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是财产权、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并且具有商品的属性和价值。民事诉讼程序其实就是财产权、人身权行使的方法、步骤和要求,而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其实也是来源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属性,它并不是来源于民事诉讼程序本身,它的价值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具体的体现。过去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关于诉讼程序的工具学说和独立价值理论,笔者认为是一个完全脱离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及现实社会的经济规律的理论。其具体理由和看法如下:

第一,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范畴问题。站在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角度孤立的看,民事诉讼程序是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方法、步骤。但是,站在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程序其实就是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利人对权利的行使过程,是权利人对财产权和人身权行使权利的一种具体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在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使中,其方式、方法应该说是多种多样的,他可以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委托他人主张、行使权利,遇到问题发生纠纷时,也可以通过他人的调解而达到行使权利的目的。同样,财产权和人身权也可以通过诉讼来达到实现权利的目的。在财产权、人身权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方法中,应当说诉讼程序是其中最具严肃、最为规范的一种。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及它们的行使的方式、方法,是一个权利的整体,它们是不可以分割的。严格的来讲,没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利的人是不能行使该财产、人身权利的,更不能就该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诉讼。没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利的人而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主张和实施权利的,是属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犯。

第二,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商品属性问题。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财产权和人身权都会以商品的身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直接的和间接的参加社会的经济活动的。而财产权和人身权行使的方式、方法作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利内容的组成部分,它肯定也会以商品的身份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出现,如财产所有人以一定的报酬委托他人为其主张权利,这就是典型的商品交换。然而,诉讼程序作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行使的方式、方法之一,它肯定也会以商品的身份出现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诉讼程序如果不以商品的身份出现,那肯定是与市场经济规律是不相符的。简单的讲,那就是国家和社会不可能为个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使而付出成本和代价的。过去在公有制的计划经济年代,我们国家基本上不存在商品意义的民事诉讼程序,这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后,应当说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理论的概念和内容就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就是将民事诉讼程序赋予了商品的成分。既民事诉讼程序由过去国家完全无偿给予,变成了由国家有偿的给予。也就是说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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