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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思想宣传  ○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故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创造性地把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富有灵活性的调剂手段成功地应用于审判和仲裁实践,使之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的瞩目和效仿。


   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治安调解。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如何发挥治安调解的重要作用,关键在于基层能否正确适用。笔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关于调解的规定,结合长期在派出所处理大量的治安调解案件的经验教训,认为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治安调解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进行    
   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治安调解强调必须以法律规则为前提。《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处理治安调解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不但不能处理好纠纷,还会造成自身工作被动,甚至执法过错。
   《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把握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首先,必须是民间也就是邻里之间、单位同事之间等特定人群中的纠纷引起的。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结伙斗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不适用调解处理。其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不适用治安调解;而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能适用治安调解。
   再次,是"可以调解处理",并不是必须调解处理,而是既可以调解处理,也可以不调解。至于是适用治安调解还是适用治安处罚法,应从实际出发,以能达到教育双方、解决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并消除社会影响为目的。

最后,公安机关不要越权处理一些没有构成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治安调解要贯彻"四宜四不宜"
   
   治安调解使用方式、方法恰当,将会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因调解的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和,反而当着民警的面越演越烈,最后甚至会发展到双方当事人和在场群众会将矛头转向我们民警和公安机关,埋怨我们民警办事不力等等而进行投诉。因此,我们在办理各类治安调解案件时,不论是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还是调查案情到组织调解,在各个环节上都必须正确使用方式、方法,进行疏导教育,直至化解矛盾,达到调解成功,促进双方和好团结的目的。


   "四宜四不宜",即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缓不宜急和宜宽不宜严,是长期治安调解的经验总结,其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办案民警始终本着以团结的愿望出发,自到达案件现场开始,就要想方设法地进行教育疏导,平息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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