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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侦破经济犯罪案件的组织与指挥思想宣传  ○


   

公安机关是国家法律赋予的维护国家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支武装行政力量,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是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主体,又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主力军。破获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打击重大经济犯罪分子,挽回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财产损失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首要任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全球经济建设一体化的不断纵深发展,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期间,各项制度和管理机制尚不完善,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的驱动,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花样翻新,由过去的单一的诈骗犯罪发展到利用高科技的网络犯罪,利用光盘制造假币、利用假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犯罪活动,大量侵吞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恶性经济大案时有发生,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自1997年10月1日,我国修订新刑法增加了7xxxx种经济犯罪的新罪名,从公安部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至上而下成立了打击经济犯罪的经侦部门,有力地保证和推动了修订后新刑法的实施,有力地打击了经济犯罪和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说,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打击经济犯罪的组织侦查与指挥是破获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
   一、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及来源    公安机关是一个多警种组成的行政载体,经侦部门是公安机关其中一个警种,是打击经济犯罪的主要力量。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及来源是经侦部门打击经济犯罪的主要侦查渠道。
   案件来源主要包括被害人报案、群众举报,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的经济犯罪,行政执法机关如工商、税务及新闻出版、纪检、审计部门移送,上级交办,侦查发现,特情、耳目工作获得的案件线索等。
   二、对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来源进行核查,做好立案前期准备工作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于被害单位和个人报案、群众举报以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移送、领导批办和特情耳目以及关系人所举报的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一时难以立案的和缺少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尚不能立案的,可采取案件初查的方式,对于来自各方面的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要进行初查。初查工作可通过以下几种渠道:
   1、通过被害单位和报案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是否与被害单位和被害人有否债权、债务关系,犯罪嫌疑人何时、何地利用什么样的犯罪手段进行犯罪,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犯罪,被害单位和被害人有何种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落脚点等。
   2、通过被害单位和被害人调取相关资料,以获得证明犯罪事实书证、物证及证人证实材料和对案件有相关连人员的询问笔录。
   3、通过被害单位和被害人弄清犯罪嫌疑人利用犯罪手段所获得的赃款赃物的去向,以便公安机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和销毁证据。
   4、通过被害单位和被害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离开犯罪地和居住地,以便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展调查取证和采取强制措施,不致于使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自杀。
   5、通过初查,对于已获得的证据、材料要指定专人进行梳理,为立案侦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立案侦查
   经济犯罪案件不同于其它的刑事案件。刑事侦查,一般从现场出发,而经济案件叫做无现场案件。所以,经济案件在立案之前必须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去研究、确定罪名和适用的法条,才能做到准确定性。案件成立后,要指定专人填写立案报告表,报请经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签批,方可对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立案侦查和调查取证,对于符合先拘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由办案的侦查员写出呈请拘留报告书,报请主管经侦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四、经济案件侦查的组织与指挥

1、精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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