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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非法车托的存在及治理思想宣传  ○


   

“车托”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托”其中的一种。所谓“托”,古已有之,称“掮客”,新华词典释义:掮客是指替人介绍买卖,赚取佣金,进行中间盘剥的人。“非法车托”现象的存在和泛滥,干扰了公安交通车辆管理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使人民群众蒙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车辆管理机关在社会上的声誉。

“非法车托”的存在不是个别地区的孤立问题。据了解,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车辆管理所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非法车托”长期盘踞而又打击无力这一问题的困扰。为此,有必要对“非法车托”的存在和治理进行认真的思索和探讨。

一、“非法车托”的定义和特征。

“非法车托”俗称二道贩子、车虫子等,这些称谓形象地反映出“非法车托”办事的手法和他们在群众心目中的印象。为了依法对其进行打击和治理,对这类人应给予相对准确的界定。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和思考,我认为,可以给“非法车托”下这样一个定义: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未取得合法中介服务资格,经常采取欺诈蒙骗等手段从事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各类登记业务的个人或团伙。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来“非法车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或称“手续费、好处费”为目的。“车托”帮助他人办理业务是为了要钱,而且开价的数目往往很大,远远超出物价部门给合法中介机构核定的收费标准,他们收费时经常开价数百元,甚至曾经还发生过向当事人索取了400xxxx手续费的案例。如果只是纯粹帮助他人代办而不涉及钱财的则不应被列入“非法车托”之列;二是没有合法的中介服务资格。没有合法的中介服务资格表现形式是:如果作为一个公司,它没有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作为个人,他没有受聘于任何一家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公司并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对他的业务能力进行确认并予以备案,这样的公司和个人就没有合法的中介服务资格;三是他们经常采取欺诈蒙骗等手段招揽生意。这些人经常利用办事群众对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不熟悉或存在误解等心理,竭力夸大本来可以正常办理的业务的难度,吹嘘自己和车管所工作人员有多熟悉,多难的事都可以办,或者本来群众自己可以办的业务他硬说“办不成”,必须托关系,而他可以“代劳”,从而骗取群众的信任;四是他们的存在形式以个人为主,以松散的团伙形式为辅。据调查,×××市的车托出现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时不足1xxxx,但滋生很快,最猖獗时每天有80到9xxxx,这些人长期盘踞在车管所附近道路边、大门口、场院里、大厅内,睃巡环顾,发现有办事的群众就争抢而上。2003年以后,车托的活动形式出现了一定的变化,出现了松散的团伙。称其为团伙,是因为他们以居所地为抱团标准逐渐形成“米泉帮”、“二钢帮”、“五建帮”等团伙,团伙内部人员不固定但分工明确,有人负责拦车、有人负责揽生意、有人负责代办,事成后大家分钱。

二“非法车托”的危害

“非法车托”造成的破坏性影响自不待言。仔细分析,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一是妨碍车辆管理所正常的办公秩序,损害车辆管理机关声誉。作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服务窗口,车辆管理所应该给办事群众提供热情、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使群众能够在最短的时间、以最经济的价格办完自己的业务。但“车托”在道路和大门处拦截车辆,在场院内围堵拉扯办事群众,在业务大厅不停的喧哗、排队插队,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车辆管理所正常的办公秩序,导致车管所办公环境混乱嘈杂,民警办事效率下降,群众对车管所印象不良,受蒙蔽后,会进一步丧失对公正执法环境的信心;危害之二是群众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发文《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999]2255号)文件明文规定“中介服务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自治区发改委新计价费[2002]1343号《关于机动车登记业务委托代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动车从年检到注册的各类业务收费标准从8xxxx到25xxxx不等,而“车托“们在欺诈蒙骗成功后,要价动辙40xxxx、50xxxx,如果是外地人来办理相对复杂的业务甚至会要到数千元,前述400xxxx案例就是2004年4月和田一群众来乌办事的痛苦遭遇,而这个群众如果正常排队办理花费则不超过38xxxx。据不完全统计,办事群众平均每天蒙受经济损失1.xxxx元左右;危害之三是扰乱正常的机动车中介服务市场。公安部第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6条规定“机动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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