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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妇女土地权受侵害原因探索思想宣传  ○


   

长期以来,以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的农民,世世代代依靠土地繁衍生息。但是,伴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耕地面积的日益减少以及习俗、政策、法律等诸多问题,很多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使用、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分配等问题上,权益屡遭破坏;很多孩子,从刚一出生,就和他们的母亲遭遇了同样的命运。这一状况的存在,不仅是对妇女及其子女土地使用权及收益权利的侵犯,又往往导致了这些以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的妇女、儿童经济的贫困。很多妇女为了讨回权利,经年累月的陷入了无休止的上访和诉讼当中,搞得身心疲惫,正常的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在这些农村妇女心目中应有的形象,在一些问题突出的地方,当地的安定团结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近几年来,伴随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日益突出,关注此问题的人群也越来越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由于诸多制约因素的存在,大家看问题的角度却是各不相同,加之此问题的解决需要调动多方面的社会因素,因而问题的改变或解决也就显得困难重重,路途漫漫。本文拟在对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探析基础之上,根据调研实际,以性别的视角对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相关政策进行剖析,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多方面找寻原因,力争为政策和法律的完善,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改善贡献绵薄之力。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现状及原因分析    八十年代初开始在中国实行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按户承包给农民自己,使农户可以比较自由的决定自己对承包地的使用方式,这一举措极大的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中国农民的收入因此在80年代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增长速度。然而,承包期内新增加人口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伴随着土地承包的延续却也日益的突出和严峻。
   (一)、“测婚测嫁”现象的存在,导致女性结婚前的土地承包权或集体收益分配权遭到侵害。所谓“测婚测嫁”是指根据女性是否接近结婚年龄来作为其享有土地权益的依据。姑娘一旦快到结婚的年龄,其在娘家的土地就会被收回,或是村组在调整土地时就给其不分地或少分地。如青海省湟中县某村,在每次土地调整时,凡满18周岁的未婚女子的土地都将被收回,将收回的土地分给其他无地的人①。
   (二)、妇女因结婚而丧失承包地或失去分得集体组织经济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但考虑到社会发展的诸多变量,如因自然出生、死亡带来的人口增减,因婚嫁等原因带来的人员流动以及耕地的减少、被征用等等因素,于是又有了在承包期内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土地承包政策。又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妇从夫居”的婚嫁习俗,农村姑娘一旦结婚,几乎习惯性的将户口落到了夫家。出嫁后的农村姑娘其土地即被娘家村收回,简单的看,这属“小调整”的范畴。的确也是,本村的姑娘嫁出去了,就还会有外村的姑娘嫁进来,把嫁出去的姑娘的地再分给嫁进来的媳妇,似也并无不妥之处。然而,现实却要复杂得多。由于关于如何进行“小调整”,多长时间调整一次的问题并无明确的政策规定,于是,多长时间调整(实行五年一调整的地方相对较多)、如何调整的措施和方法几乎都由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决定,不少农村地区也一直实行的是“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不调整的政策。于是在娘家村土地已被收回的妇女如果结婚后没赶上婆家村的土地调整,自然就没有了土地,只能眼巴巴的等待土地调整时再分得土地;而那些嫁到实行“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村里的妇女分不到土地似乎就更是当然之事了。妇女们赖以生存的保障---土地不仅没有了,依赖于土地而产生的其他相应权利(如选举权)也因妇女不能享有所谓的“村民待遇”而随之丧失。
   (三)、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没有土地或土地被收回。假设我们暂且不考虑妇女结婚后因没有土地而只能依附于丈夫获取生存保障这一问所带来的一系列危害后果。接着前述话题,那些在婆家村没有赶上土地调整的妇女一旦离婚,就失去了对丈夫家土地继续依赖的可能性,而娘家村的土地又被收回,于是,离了婚的妇女陷入了无处可以安身、没有生存保障的境地。即便是在婆家村分得土地的妇女,由于和丈夫离婚,其所在村往往也要强行收回其一半或全部土地,理由是该妇女的前夫又娶了妻子,要给新娶的妻子分地,村里没有多余的地,只能在已离婚妇女的土地上做文章了,有些地方也有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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