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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思想宣传  ○


   

这次由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在全国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土地增值税政策实施以来规模最大、要求最完整、国家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最敏感时期所布置的一项税收管理工作。同时,这项工作所引起的反响也前所未有,房地产业界对这项政策本身的科学合理与否也提出了不同质疑。有媒体报道,已有×××房地产业界共同质疑、游说各级税务部门及相关部门。从宏观角度看,本次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为落实宏观调控“组合拳”中的一个“招式”,以共同达到调节和规范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大大保障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本文抛开税制层面的合理与否,从税务管理本身出发,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议,以不断完善这一税种的管理水平。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税务部门要注意定好位,做到“有所为”与“有所不为”。所谓“有所为”就是税务部门要创造一个完整、合理、便捷的清算环境,努力避免出现操作性差、存在政策制度衔接“真空”的弊端,督促纳税人尽量利用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要求清算到位,做好最终对各成本费用项目的审定调整把关;所谓“有所不为”,就是尽量不要“越俎代庖”地取代纳税人而直接进行清算,避免既清算不清、又不便于对法律责任归属的界定。
   
   在具体的清算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清算工作,以及通过清算相应加强后续税收管理工作。
       1、把握房源的整体结构分布,以保证清算中的收入准确和清算后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及时进行税收核算和申报。
   
   按照对列入土地增值清算对象的划分标准,进入清算程序的房地产项目在一般情况下是难以全部销售完毕的,因此,对所清算对象整体房源的结构分布进行把握,是准确核算收入的关键,同时也为清算结束后,纳税人如有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及时进行税收核算和申报。
   
   纳税人的房源整体结构分布可以通过这些数据信息来进行反映:清算截止日已销售和未销售房源的类型及数量、各单一房源的详细座落地址和可售面积、各已售房源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方式、各未售房源的预售价格及清算时的使用情况、等等。清算截止日后,纳税人如果销售已清算过的未售房源的,就应根据清算工作中所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可扣除项目金额,来重新提取适用税率,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并即时申报缴纳。
   
   2、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对房地产开发成本按照规定的六个明细科目进行成本归集或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开发成本按照六个明细科目进行成本核算的要求,是顺应房地产开发行业中开发流程多、时间跨度长、资金耗用大这一自身规律的一种核算总结,因此,严格按照这样的明细科目进行成本归集并适当调整,非常有利于清算工作中对各扣除项目的甄别和对加计扣除项目的准确计算,同时也有利于提炼单项数据信息,供同一地区不同清算对象间进行横向比较,以及为其他需要实行核定征收的项目提供核定依据。
   
   3、以会计信息为基础依据,对成本费用进行必要调整。进行清算时,以所清算房地产项目历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本依据,在此基础上,来对部分项目及金额按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时要形成完整、详细的底稿和情况说明,作为清算基础资料,待清算完毕要装订成册,与当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一同归档保管。
   
   4、对销售收入确认标准进行把关。当前房地产销售的方式一般有:首付款加按揭、一次性付清款项以及分期付款,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首付款加银行按揭。在对销售方式确认时,要注意区别于预售款,防止纳税人以预售的名义延迟计算纳税。在确认销售收入时要注意收入的完整性,将外部了解调查的情况与纳税人不同房源类型的单位销售价格进行比较,找出其中可能存在的收入转移。在对收入确认的审核中,要分清不同销售方式下的收入确认日期:付款日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日、银行按揭贷款转账日、合同约定付款日等日期,确定销售收入是否及时确认,以继而确定其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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