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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思想宣传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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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1983年0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3年01月24日
     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事业单位能不能参照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答:《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但为避免在一个单位内部引起矛盾,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执行《条例》; 机关、 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条例》。


   (二)对公司、联合企业的奖惩职权,应由其本身行使,还是由其下属厂、店行使?
     答: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奖惩,执行哪个文件的规定?
     答: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应和工人一样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奖或惩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四)《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晋级问题,如何掌握?      答: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当前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工业部门的所属企业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也可以参照上述文件执行。晋级情况,企业单位应报送企业主管局、当地劳动局、人民银行备案。


   (五)《条例》第六条所列的各项奖励,是否按照条文排列的次序区别荣誉高低?
     答:除记功和记大功、先进生产(工作) 者和劳动模范在荣誉上有程度不同的区别外,其他各项奖励之间没有程度上的区别。


   (六)奖励是否一定要在年终评定,及时评定是否可以?
     答:由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要以取得奖励的最好效果为原则。


   (七)《条例》第七条规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个别贡献特别突出的能不能作特殊处理?
     答:可以。但企业主管理局要严格控制,不要因此突破劳动竟赛奖的奖金总额。


   (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的错误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其中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刑的,是否要同时开除公职?
     答:企业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可予开除。依照刑法处以管制以及宣告缓刑者,一般可不予开除。


   (九)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可以计算为工龄。


   (十)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假时,其生活要不要减发?
     答:可不减发。如果生活费高于按照本人原工资计算的病假待遇时,应按照上述病假待遇发给。


   (十一)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其他福利、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一般应允许按原规定享受。在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以以本人原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


   (十二)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后,重新评定的工资,能否高于受处分前的原工资?
     答:不应高于受处分前的原工资。


   (十三)在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及时计论职工的开除处分,怎么办?
     答:在这种情况下,应按《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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