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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调查资金流向在侦办经济案件中的作用思想宣传  ○


   

在日常侦查办案过程中,资金流向是我们经常接触的问题,有些经济犯罪案件需要通过查资金流向来收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甚至有的经济案件要从资金流向中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例如:贷款诈骗案件中,我们通过对贷款的流向的调查和取证,从中获取证据来证明贷款诈骗的犯罪事实和主观意图;另外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案件中,都需要通过对资金流向的调查取证来证明犯罪事实。由此可见,查资金流向对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资金流向的概念、特点
     资金流向顾名思义就是资金流动的方向。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资金一般分为银行转帐和现金两种方式进行流动。资金在其流动的过程中不管通过哪种方式进行流动,必然会留下其流动的痕迹,通过对资金流动中痕迹的调查取证,从中可以获取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
   二、查资金流向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我们所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都与资金有关,但并不是所有的经济犯罪案件都有资金流向。资金流向能证明与资金有关的案件事实,通过对资金流向的调查取证,可以对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获得证明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
       (一)证明案件是否发生。查资金流向能够证明或确认是否发生案件,通过对案件资金的存在、分布和运动的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金是否遭到侵害、损失及资金来源的事实来证明案件是否发生。大量的经济犯罪和其它财产型犯罪案件,其活动都要引起资金的增减变动。因此,犯罪是否发生,可通过对案件资金的存在、分布和运动来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以国家税款的所有权被侵害来证明案件存在,票据诈骗案件以财产的所有权被侵害来证明案件的存在等等。通过对资金流向的调查取证能够证明案件是否发生,这是由资金流向的特点所决定的。在2001年,我大队侦办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其所办的某经贸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时,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百般抵赖,并且与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进行串供。但是,我们通过对其公司的有关资金流向的调查,获取证据从而证实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王某利用其所办的某经贸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资金流向是先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收取资金,存入其公司帐户,通过其公司帐户打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对方购货单位,并由对方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其公司,再由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销货单位,并由销货单位将货款打入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的银行帐户,然后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到王某的公司领出货款,并支付开票费用。在这些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才如实交待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犯罪事实。
   
   (二)证明犯罪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通过对资金流向的调查取证,在获取资金流向的有关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后,从中可以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活动情况及其个人的情况。
   
   (三)获取证据,证明犯罪行为过程。查资金流向是通过对案件资金的运动过程证明犯罪行为过程。对于经济犯罪或其它财产型犯罪而言,其犯罪行为的每一过程,都会引起案件资金的运动,而完整的行为过程必须使案件资金运动形成完整的轨迹。这样,通过案件资金运动轨迹的各点收集的证据,就能证明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四)证明犯罪结果。刑法中对许多犯罪案件的结果以犯罪数额来表现。犯罪数额既是犯罪的情节,又是犯罪的结果。案件资金的数额具体表现为下列犯罪数额:
   (1)犯罪侵害侵吞公共财产数额;
   (2)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的损失数额;
   (3)犯罪营业额和非法牟利额。
   
   上述数额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犯罪结果。通过对资金流向的调查取证,所获取的证据可以对上述数额的进行计算和确定,从而证明犯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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