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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依法保护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思想宣传  ○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是工会权利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护工会对其经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工会经费与财产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修改后的《工会法》加强了对工会经费、财产的法律保护,明确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同时,该法还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上述规定,为工会组织依法保护其经费与财产所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前,依法收缴工会经费依然有不少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现象严重。有的企事业单位,在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同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拒不缴纳工会筹备金;有的企事业单位,从账面上看,虽然提取了工会经费,但没有拨入工会账户,滞留在行政财务的账户上;有的虽然已经拨缴了工会经费,但是这笔费用却未由工会使用,工会没有支配权,其经费开支由企业行政方面审批,甚至将工会经费挪作他用。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这一规定含有国家在税收上扶助工会的成分。如果企事业单位拒缴或仅在账面上拨缴工会经费,而实际上挪作他用,其实质是把国家在税收上对工会的扶助资金截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为了规范经费收缴中存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为工会经费的收缴提供了司法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工会所承担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和繁重。为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工会工作需要雄厚的物质基础和相当的财力保障。

  没有文化宫、俱乐部、体育馆、疗养院、职工学校等活动阵地,工会群众工作将很难开展。没有相应的财产作保障,也必将影响工运事业的发展。

  然而,一个时期以来,工会财产权时常遭受来自各个方面不同程度的侵害。如有的地方甚至无视法律规定,强行拆迁文化宫、俱乐部等工会活动阵地,严重影响了群众工作的开展。

  为此《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工会作为社团法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独立自主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承担相应的义务,工会有权兴办企业、事业。并规定,国家负有保护工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对侵占工会财产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工会应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理直气壮地保护自己的经费、财产所有权。在此问题上,各级工会除本级组织守土有责外,上一级工会应承担起更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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