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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的通知群众团体  ○


   

关于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www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因此,根据省、市局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就2006年的体检工作做如下安排,望相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落实。
     一、体检时间、地点
     从2006年3月20日起到2006年6月30日前结束。
     为方便参检人员、节约时间、节约费用,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县城内各医疗单位、村级卫生所、个体诊所及药品零售企业、×××药业、县医药公司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各乡镇医疗单位、村级卫生所、药品零售企业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体检科到各乡镇进行体检。
     二、参检范围
     1、生产企业的车间工人、药品原材料、包装材料的保管和工作人员、药品质量检验监测人员等。
     2、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药库保管、药店主任、药店营业员、药品养护验收人员等。      3、医疗机构的药房主任、药剂科主任、药库保管、司药和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临床护理人员。
     4、计划生育、防疫和医疗美容技术服务等接触、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人员。
     四、步骤安排
     1、从3月20日起至6月30日止,县城内及县城周边的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药品零售企业、厂矿、院校医务室人员及大阁中心卫生院所辖村级卫生所、南辛营卫生院所辖村级卫生所的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
     2、其他乡镇卫生院及村级诊所、各药品零售企业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体检科到基层体检,参检时间由基层体检科统一安排,具体时间由疾控中心负责通知,请按时参检,逾期不检者,除到县疾控中心补检外,将依照有关法规条款进行处理。
     五、具体要求
     各相关单位一定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从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的角度落实好此项工作。
     1、县级医疗机构要责成专人安排组织,督导体验工作。
     2、乡镇医疗机构以中心卫生院为第一责任人,其它卫生院为责任人,负责通知、组织好辖区内的医疗诊所、零售药店及卫生室人员,按照疾病控制中心基层体检科的安排做好体检工作。
     3、定点体检单位要认真做好接待检查工作。
     4、此项工作的进行期间,县局将安排市场监督和稽查人员深入相关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凡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检查的,将依照有关法规条款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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