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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路径及政策选择乡镇街道  ○


       回顾历史,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形成以前,农村基本经营体制走过了一段曲折的道路。总体上看,遵循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改造小农经济的理论,在土地改革后马上向合作化方向发展的做法是正确的,实现了土地公有制,在中国农村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积累资金实现工业化,有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但也存在所有制变革过快、推行平均主义、政社合一、排斥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等许多不足。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实际。
       一、农村经营体制面临的现实问题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效益低下、农民增收缓慢、农村发展落后的问题日益突出,现行农村经营体制的内在缺陷和深层矛盾已逐步显现出来。
       (一)家庭承包经营难以保持真正的“长期稳定”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核心内容,但从实际运行看,事实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短期而不稳定”。这主要源于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有两大内在缺陷:“一是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的制度设计,无法屏蔽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二是集体内部成员边界不清,新增成员具有‘天赋资源权’,土地稳定与变更的矛盾始终存在”。
       1.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随意干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以承包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农民集体究竟是个什么概念?到底由谁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和政策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宪法》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民法通则》规定为乡、村两级所有,《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则规定为乡、村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则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担发包任务。这就使人们对农村土地到底是谁的说不清楚。据不同系统的农村社会问卷调查,“农民中约有1/3的人认为‘土地是国家的’,说明一部分农民压根就没有把土地看成自己的(包括农民集体所有)”。从实际操作看,“集体所有”往往是由村民委员会来充当农村土地的实际“主体”,由于村民委员会拥有经济和组织资源权,在与农户家庭的利益博弈中具有明显优势,这就造成当乡村集体侵犯农户家庭承包权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很难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当前,我国农地利用中出现的承包期内频繁调整土地、行政手段干预土地流转、低价征用农地等问题,根源就在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
       2.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完整,农民的土地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户拥有了承包经营权,但农户的权利并不是充分和完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土地承包权的性质仍然没有明确界定。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在2004年举办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与农民组织发展”研讨会上提到这样一个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中的措辞是“土地使用权”,而在后面的所有条文用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他认为,“承包经营权”是一个政策语言而不是法律语言,农村土地承包权到底是什么权利,包括哪些内容,仍然需要澄清。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民的土地权利也作了诸多限制。比如,土地不能进行抵押,土地流转附加了条件,级差收益受到了限制等,农民既缺乏捍卫自身土地权益的法律武器,也缺乏抵制侵犯自己利益的思想意识。近年来,全国范围的违法征地、乱占耕地现象之所以愈演愈烈,正是因为农民的家庭承包权不完整、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所造成的。据统计,“从1997年到2003年的7年间,我国耕地从19.5亿亩锐减到18.5亿亩,仅全国601xxxx各类开发区规划面积就达3.5xxxx平方公里,相当于现在全国城市面积的总和”。
       3.人地矛盾突出的现实压力导致土地调整频繁。目前,我国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基本采取按人头平均分配土地的办法。按照集体所有制的定义,集体成员对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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