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但在特殊情况下并不排除运用单一证据定罪的可能。因此,完全运用直接证据认定案件是可行的。实践中,如果行贿人与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且无政治经济上的纠纷与矛盾,其证词未受任何外因干扰,一般来讲是可信的。事实上,行贿人的证言是经过一系列的常识性结论证明是真实的;尽管这些常识性结论的证明力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联系紧密,但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间接证据。当然,对这类案件证据的认定,有极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实践中应慎重对待;一是看行贿人与被告人是否有利害冲突;二是要看双方是否有利害冲突;三是要看有无外因干扰,上述矛盾都得到合理的排除了,结论也自然确定了。
4、嫌疑人以“借贷”形式收受钱款,而行贿人与被告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前提条件不充分的,可以认定。
司法实践中,受贿人以“借贷”为名,行索贿、受贿之实的情况很多,案发后,亦常常以“借贷”为由来否认其存在受贿行为。对于此类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一是考察借钱的前提条件是否真实,即借钱的理由是什么,如果虚构借钱的事实,借故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就可以视为具有贪图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二是考察借钱是出于私人交情还是利用职权为交换条件;三是考察钱款崐的用途与去向;四是考察嫌疑人与“行贿人”先前有无经济上的往来,私人关系是否密切;五是考察所“借”款项有无归还意图,等等。以上述事实作为认定嫌疑人是否属“形借实贿”的间接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合理的排除,各个证据指向一致,排除了嫌疑人借贷的一切可能性,形成了受贿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从而推断出嫌疑人受贿的唯一结论。
上述总结的受贿案“一对一”证据的认定原则及方法,仅仅是针对一般案件而言的,并不能适用受贿案件中的一切情况。在受贿案“一对一”证据的认定问题上,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绝对、片面地追求固定的模式,用一个不变的标准去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