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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认定与运用政府政务  ○

了行贿人证言这个直接证据,再有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了非法利益这一事实作间接证据,排除了两者之间关系特殊的可能性,便使之具有了刑诉法上的证据效力;二是认定案件的基本要求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指向同一,即结论唯一而排除其他可能性。如果嫌疑人行为反常,在与行贿人无亲友关系等合乎情理的原因下,利用职务之便对其进行特殊“照顾”,甚至不惜违背原则和制度;若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原因做不出其他合理的解释,那么,就只能把这种反常行为的动机归咎于贪图贿赂。
     3、与被告人关系密切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证词,一般可以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只依据直接证据或只依据间接证据定罪量刑的情况很

少,但在特殊情况下并不排除运用单一证据定罪的可能。因此,完全运用直接证据认定案件是可行的。实践中,如果行贿人与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且无政治经济上的纠纷与矛盾,其证词未受任何外因干扰,一般来讲是可信的。事实上,行贿人的证言是经过一系列的常识性结论证明是真实的;尽管这些常识性结论的证明力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联系紧密,但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间接证据。当然,对这类案件证据的认定,有极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实践中应慎重对待;一是看行贿人与被告人是否有利害冲突;二是要看双方是否有利害冲突;三是要看有无外因干扰,上述矛盾都得到合理的排除了,结论也自然确定了。
     4、嫌疑人以“借贷”形式收受钱款,而行贿人与被告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前提条件不充分的,可以认定。
     司法实践中,受贿人以“借贷”为名,行索贿、受贿之实的情况很多,案发后,亦常常以“借贷”为由来否认其存在受贿行为。对于此类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一是考察借钱的前提条件是否真实,即借钱的理由是什么,如果虚构借钱的事实,借故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就可以视为具有贪图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二是考察借钱是出于私人交情还是利用职权为交换条件;三是考察钱款崐的用途与去向;四是考察嫌疑人与“行贿人”先前有无经济上的往来,私人关系是否密切;五是考察所“借”款项有无归还意图,等等。以上述事实作为认定嫌疑人是否属“形借实贿”的间接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合理的排除,各个证据指向一致,排除了嫌疑人借贷的一切可能性,形成了受贿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从而推断出嫌疑人受贿的唯一结论。
     上述总结的受贿案“一对一”证据的认定原则及方法,仅仅是针对一般案件而言的,并不能适用受贿案件中的一切情况。在受贿案“一对一”证据的认定问题上,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绝对、片面地追求固定的模式,用一个不变的标准去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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