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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方面演讲稿2篇  ○

多,而国家又把重要的教育文化科技等基础设施布局在城市,人为加剧城乡地价差!

不公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土地所有权既然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卖了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然应当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即如你所有的房子,现在卖了,出让金(房价)却归国家所有,你愿意吗?这种不需要高深的法理基础的普世的道理,却被我国法律所扭屈!(具体可以参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

(二)房产制度

城市房产自由流动,农村房产有限流动。

城市房产具有完整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农村房产边缘物权,不能处分!即前者具有不动产金融功能,可以将其价值放大数倍甚至几十倍上百倍,后者仅是遮风避雨的工具,没有现代物与生俱来的金融功能。

(三)中国房地产制度的野蛮性和不公性

中国的房地制度源自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无偿国有化,这种大规模的所有权强制移位,开创人类财产流转史上野蛮的一页!试想,人家祖祖辈辈开创的家业,开创的这些私有财产,凭什么政权国家更新后,就要交给新政府!历朝历代,政权更替,只产生公权力行政权的变更,不产生私权主体的变更!而这种私权的强制主体变更,当属财产所有权移转史上的“重大发明”!

如果按照文献上的一些记述,因为这些有财人,他们的财产都是靠剥削穷人的劳动而来的,所以应当予以没收!如果这种逻辑能够成立,那也是非常可怕的,现在的有财人,他们财产的来源,不排队剥削甚至是严重的剥削而来,甚至有些是贪污受贿而来,这种逻辑如果能够成立,是不是再来一场国有化?看谁能答应?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当时被没收的、被国有化的财产,他们在当时是合法收入,合法所得,法不溯及既往,这是原则,对这种原则的违反的结果就是历史又无情地告诉人们,当年被没收、被国有化的财产,现在又为新的私人主体所享有!!!这就是中国历史的怪圈:旧的权贵被推翻之后,斗争时的革命理想并不会因新政权的诞生而变现,相反,又诞生新的权贵!

再一个野蛮性就是把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交纳了一些诸如青苗补偿费之类的安置费之后,就变成了政府的,政府再以超高倍的价格卖了!将此款被做为财政收入,纳入gdp统计数字,且专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什么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而且,此款并没有专款专用,而是用为财政收入,给政府盖豪华办公楼,甚至超豪华办公楼,或买小轿车,发工资了!而不建立举世公认的土地储备基金!专款专用于土地整理!在公共财政理论中,政府不能太有钱,要藏富于民,政府最好是赤字政府!这样,他就会节俭,就会有求于老百姓而尊重老百姓!会把老百姓当个人的看待,老百姓就会活得有尊严!

新中国诞生之后,积聚了大量公房,主要包括没收的、国有化的、新政权承继的、新建的,而这些房产,为大量公务员、国企员工等一定地位的主体无偿使用,房改后,又以很低的折价“私有化”,这样,近半个世纪积累下的大量公有居住用房,以房改的名义,一夜之间发生新的主体移位!

这种现实,潜伏着巨大的不公平性和不公正性!凭什么大量公房,谁居住,他就以极低的价格购买了?就说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那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近似于无偿的优先购买权!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出卖是以拍卖的方式为之,购买是以招标的方式为之,这才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所以,我们的房改就不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如此,原住房人成为房改的第一批“惠民政策”既得利益者,他们后来也是第一批“炒房者”或“暴发户”,起码是现在高房价的推动者之一。

二、中国房地产市场高房价的微观原因分析

中央既然关注高房价或房价上涨过快,那么就要分析高房价产生的原因或为什么会有高房价?部分城市房价为什么会上涨过快?找出原因之后,才能谈得上对策!经济学上,价格是由供给需求关系决定的,需求强劲,价格必然猛涨,需求决定市场,如果要打压房价,就要扼制需求,这样,房地产市场才能调控得住!而我们现在对房价的调控,几乎全部是针对供给方即针对开发商所采取的打压政策,完全是秉承强权即真理式的暴君模式来处理!这种调控方式,必然会以失败告终!

虽然,我们说我国的开发商各各很可恶,我也承认这一点,比如,经常利用合同陷阱,欺诈消费者,但,政府在制订政策时,就不能带有这种感情色彩,而应根据经济规律和法律原则,来采取公正公平的调控对策。现在,我们分析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需求原因:

(一)强大的财政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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