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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典”及后“非典”时期的行政法律问题思考演讲范文  ○

作用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既要充分认识它们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性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也要防止其可能发生性质变异、滥用权力等问题。
在抗击非典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以这类组织为行政措施主体侵犯相对人权力问题。
具体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对策:
1.关于执行强制隔离措施的主体问题
限制人身自由与实施限制的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限制人身自由一定要由公安机关实施吗?)
答:在非典时期,有不少防治工作是由其他部门协助来完成的,如公安、城管、路政、村委会等,这些行政协助者的权力有多大,能否参与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强制隔离,现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区分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疫区回归人员后如何处理,的确应当明确。建议在应急预案中明确协助者的职责权限。
2.学校和学生的关系问题
学校是否可以在紧急条件下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呢?如何从法理上解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上级政府可以采取停课的紧急措施,但能否向非典这样采取“封校”禁止出入的方式,其依据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3条对疫区封锁的规定,当学校被划分为疫区的标准、程度没有规定,但对于限制的司法救济不宜准许,可采用行政措施成效评估和追责制度来解决。
五、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创设
人类永远不可能完全避免偶发重大事件(包括自然发生和人为发生),在任何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最初时间,应该使有关信息通过政府依法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非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关部门的沉默、大众传媒的缺席和对公
民知情权的漠视。非典信息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人们无法得到确切可靠的疫情消息,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最初遏止疫情蔓延的时机。 这是这次抗“非典”斗争中最初也是最重要的教训。
人们有理由期待政府进一步总结和完善社会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使“非典”事件成为中国今后处理类似事件的一个范例,并催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的早日出台。以法的形式确定行政信息的界定、范围、分级以及公开的范围、程度、区域,结合对行政信息公开程序制度的建设,例如新闻发布、网络发布、统计制度等的配合,最终抛弃有些行政官员习惯于因循守旧、习惯暗箱操作的思维方式。
具体问题表现形式及对策:
1.信息发布前感染的赔偿问题
相关非典患者,在我国卫生部及相关省份疫情公告发布前确系由不知情接
触非典患者或疑似病人而感染,能否以政府不作为为由要求赔偿?
不能。因为我国对行政信息的发布没有制定法的限定,即相关非典患者的要求缺少法律的依据。当然,不赔偿是以丧失部分政府信誉为代价的,因此应采取抚慰的补偿方式为好。
这一问题涉及行政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的问题。政府信息不作为或信息压制的错误行为有相关行政管理类的制度加以解决,比如撤换高层责任人员的领导职位等;另外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信息公开,切不可理解为不加限制地主张全面而深入的公开。
2.媒体在非典信息公开中的责任问题
面对非典(SARS)疫情,媒体应该如何定位?应否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具体可如何构建?根据目前的法律,是否能够解决媒体及政府所面临的两难(过度渲染,也许造成全城瘫痪;若有意缩小,也许隐伏巨大的灾难)?有没有更客观、更负责的选择?
应尽快制定《新闻法》和《信息公开法》,以解决媒体的社会定位问题。现由法律尚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
张智远,男,汉族,河北新乐市人。河北经贸大学2001级经济法研究生。
电话13303118722
“非典”及后“非典”时期的行政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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