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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法学思维的批判演讲范文  ○

,所以人们在发表言论时,尤其是政治言论,显得非常谨慎。就如我们在听一些思想活跃的学者做讲座时,讲完某个尖锐的问题时,总会加上一句“纯属学术讨论”之类的不痛不痒的话。一个教授尚且如此,一般的社会大众又会如何呢?这就反映出言论自由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而要真正保障言论自由,笔者认为,言论自由的限度必须要划分明确,否则,言论自由只是空话。
法律经济学为这一标准的划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们要引入一条有用的公式:汉德的过失公式B<PL。汉德公式是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由法官汉德(LearnedHand)提出的 。B<PL(B表示预防成本,P表示损失概率,L表示损失金额),即只有在潜在的致害者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预期事故损失时,他才负过失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预防成本超过事故成本时,致害者就不承担过失侵权责任。而在这里,汉德公式的意义是:B为政府干预行为所造成的思想减少的成本,P为讲话人所怂恿的犯罪行为实现的几率,L为犯罪行为确实实施后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如果B低于PL,那么政府对讲话人所采取的干预措施就是有效的,讲话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这只是静态的分析,并没有考虑到将来的风险。如果想客观地评价讲话人的讲话是否应该为政府所压制,即政府是否有正当理由对言论采取措施,我们不得不引用另外一个公式,即丹尼斯公式。如果i是未来危害现值的贴现率,n是危害发生距今的年数,那么B<PL就变成了B<P•L/(1+i)n 。贴现率越高,危害就越远,公式右边的数字越小,压制的理由就越小。这个公式表明,不是任何有害的、具有煽动性的言论都应该受到压制。因为言论所造成的损失,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如言论本身的恶性程度,发表言论的时间和场合,言论的煽动效果等。例如同样是散播暴动言论,如果在公开场合和在私人场所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我们必须要加以区别。只有充分考虑到这些情况,才能明确言论自由的底线。
三、结语
作为新兴的法学理论,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虽有其学说固有的缺陷,然而不能掩盖该学说的积极因素。其强调从资源、效用、效率等经济观点分析法律,弥补了传统上只片面关注生产关系与法律的关系的局限。同时,该学说以定量分析为方法补充了习惯上的定性分析的不足,对某些特殊的法律部门和制度(如合同法、公司法等)的经济分析极具参考价值,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尤其在当今中国的大背景之下,“效率”仍然是主旋律,减少法律制度运行中产生的成本(浪费)和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同样重要。因此,将经济因素作为重要的因素考虑到法律制度中,是势在必行的。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注释:
1、 沈宗灵著 《现代西方法理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P353

2、王成著 《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P24

3、王文宇著 《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P15

4、王成著 《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P12

5、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著 《法律的经济分析》 蒋兆康译 林毅夫 中文版译者序言 2000 China Youth Readings Net.

参考文献:
1、 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著 《法律的经济分析》 蒋兆康译 林毅夫 中文版译者序言 2000 China Youth Readings Net.

2、 沈宗灵著 《现代西方法理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3、王成著 《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4、王文宇著 《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5、时显群著 《波斯纳法律经济学探究》 原载于《云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6、王哲 郭义贵著 《效益与公平之间——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思想分析》 原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3期第36卷
传统法学思维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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