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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清末新律  ○

给予了沈家本修律大臣的职位,却没有给他自由宽松的修律环境。光绪二十七年(一九○一年)十二月,清廷在西安发布了“变法”上谕,表面上宣称是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即所谓:“世有万古不变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穷变通久……”,但究其实际,无非是在内忧外患下为维持自身统治而不得不采取的权宜之计18。所谓“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弦”。这就在事实上以不可违抗的命令限定了清末改法修律活动的范围。沈家本所面对的,正是这种十分困难的局面:一方面要遵旨修律;另一方面又要遵旨不得触动旧律的根本。作为一名典型的封建士大夫和清王朝位列朝班的重臣,他对于这个方针自不能有任何的违背。为此沈氏一方面释明“法律之损益,随手时运之递迁……推诸穷通久变之理,实今昔之不宜相袭也19”。另一方面又要“不戾乎我国世代相沿之礼教、民情20”。在这新旧混杂,充满矛盾和多元的思想指导下,清末新律的主旨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指导思想
“仁”的再发现。
这一历史事实要追溯到西学东渐之初。当国人对旧有法律及其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展开批判时,最先捡起的武器不是西方先进的自由、平等、民主之类新学说,而是古老儒学中的“仁学”思想21。梁启超概括当时思想界和文化界的情形时曾说:“盖当时之人,决不承认欧美人能制造能测量能驾驶能操练之外,更有其他学问,而在译出西书中求之,亦确无他种学问可见22”。可以想见,在西学东渐尚欠深入,旧思想、旧文化仍占居统治地位的时候,任何新思想、新制度的引入必须经过从自身的文化传统中发掘素材。于是,“仁”这一古老命题便被赋予了批判旧制、启蒙国人的艰巨重任,成了诊治自大与好古的一剂良药23。
沈家本的“仁政”思想,其主流依然是传统的儒家学说,比如仁慈、仁厚、仁爱、宽仁等。光绪三十一年(一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沈家本、伍廷芳联名奏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其中指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当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24。”他们还借西人之口批评中国旧律的“不仁”:“综而论之,中重而西轻者为多,盖西国从前刑法较中国尤为残酷,近百数十年,经律学家几经讨论,逐渐改而从轻,政治日臻完美,故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夫西国首重法权……方今改定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25”正是这种试图通过变革传统法律来带动中国社会的全面近代化达到外勤远略,内平近忧和收回领事裁判权的目标,并在短期内革除中国法律数千年积弊的主观愿望,改变了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执著,在思想不甚成熟的情况下,将西方民主主义人权法律观和传统中国的“仁政”合为一体,这便是他的“新古相通”论和“古源新流”说26。
要说“仁”和“仁政”,孔、孟当然是最有权威的了,不过《论语》中的“仁”的涵义十分广泛,难以笼统地加以概括。我们能得到的大抵是爱和同情心这两个基点27,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法意》(现通称为《论法的精神》)时,曾以“仁”作为批判的标准来比较中西法制:“今夫狱未定而加入以刑,天下至不仁之政也……论者其勿言复刑讯,而言其所以行此无刑讯者,仁者用心,政如是尔28。”晚清维新志士谭嗣同对“仁”的阐发最为透彻,最为系统,最为全面,在他的力作《仁学》一书中,谭嗣同以满腔的热情批判了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维系这种制度的纲常名教,用民主、自由等新的价值观念,阐述了仁的唯一宗旨:平等!沈家本则力图寻找出中西法律所共有的精神,于传统中寻出“新理”。在他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所提倡的仁义教化与西方法治中所体现的民主人权,其宗旨是大体相仿的,西方的“法治”绝不同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所提倡的类似于专制的“法治”,所谓“申朝之学,以刻核为宗旨,恃威相劫,实专制之尤。”而“泰西之学,以保护人民治安为宗旨,从有自由之便利29。”于是,西方的民主与人权观念在中国找到了落脚点,而这一中西折衷主义形成的基础,仍是儒家法律思想。他说:“夫吾国旧学自成法系,精微之处,仁至义尽,新学要旨,已在包涵之内,乌可并髦等视,不复研求?新学往往从旧学推演而出,事变愈多,法理愈密。然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无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30。”主张新学要旨包涵在旧学之内:情理二字,是新旧法学的共同核心。沈家本所主张的把新旧中西法学揉合一起的兼收并蓄、博才众长之说,正是“所贵融会而贯通之,保守经常,革除弊俗,旧不俱废,新亦当参,但期推行尽利,正未可持门户之见也。”在这里,不持门户之见,虽然具有积极因素,但是以孔儒的“情理”之学来统帅新旧法学的合二而一论,多少是值得商榷的31。从某种意义上说,沈家本将“仁政”和君权合而为一,“尊王”,“忠君”,赞成立宪,但并不从根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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