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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  ○

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4-405页。
[8]《民法通则》第7条。
[9] 有学者提出界定“公共利益”的四个基本标准,分别是公共性、合理性、正当性和公平性。参见袁曙宏:《“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载自《人民日报》 (2004年08月11日 第十三版)。
[10]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身已表明该行为的违法性,显然,违法行为不因为事后赔偿而转化为合法行为。
[11] 《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17条。
[12] 截止目前,律师界仍在呼吁国家出台《业主委员会组织法》以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弥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足,希望以此细化小区的公共权益。本文作者认为,通过物权法、合同法等其他基本法律比组织法对此种法律关系的调整更为有效且更具灵活性。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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