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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演讲范文  ○

财产权,任意(即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征用人民私有财产,因此,自耕农的破产不可避免,地权的不公正集中无法遏止。第二,服务于朱氏乌托邦的里甲制度、城乡分隔、抑商政策等等,剥夺了人民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试图把农民永远束缚在农村、不准他们另谋出路的法律适得其反地阻滞了城市化的发展、强化了农村的土地垄断、恶化了地权困境,使社会越来越不稳定、地权越来越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第三,最关键的是,由于人民无权选择政府,无权决定政府的规模和功能,无权决定税则,处于自我道德管束状态的政府逐渐变成骑压在民间社会上的无限膨胀、贪婪攫取的腐败集团。于是,在统治集团对民间社会的财富汲取与民间社会对国家提供财产权保护的诉求之间产生了尖锐的对立和冲突。如是三点,我将之归结为专制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固有特征。因此,明代地权困境的实质是整个专制主义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困境,回避这一要害问题,奢谈政府官员的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寄希望于政府定期调配土地或者“薄赋轻徭”减轻农民负担,都无异于缘木求鱼。
专制主义在中国不仅早熟而且特别长寿。虽然先圣们自古就有“取于民有度” 之类的训诫,但这类“民本”思想早已被专制主义驯服,沦为帮凶。正如魁奈所说,“在君主专制的国家里,最关心的一件事是任意向国民征税;这种征税看来并不服从于自然规律所规定的规章或限度”。 所以,如果“民”仅仅是事实上的国家之“本”,而不能作政府之“主”,即人民无权选择政府、无权决定政府的规模和功能、无权决定税则,那么,就没有什么可靠的力量能够防止依靠人民税赋养活的政府演变成“天下财富俱为我用,世上黎民均为我仆”的权贵集团。历史从反面证明:没有专制主义的彻底终结,就没有财产权和自由。


(全文发表于《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卷 第一辑 页246-263)
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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