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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理学二十年演讲范文  ○

点的真正碰撞,不少争鸣者基本上是在与自己的假想对象进行论争,所以,如果将其称之为“聋子的对话”,似乎也不为过。我国法理学学术争鸣的低水准还体现在,一方面,许多理论争鸣缺乏起码的学术宽容精神,不是真正以理服人,争鸣中不时出现意气用事、情绪化,甚至人身攻击等情形,缺乏真正平等的理性的、宽容的态度;另一方面,争鸣者常常自觉不自觉地以政治意识形态标准来判断学术理论本身的是非,从而将学术问题变成了政治问题,将学术见解上的分歧上纲成实际政治原则上的分歧,从而为真正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争鸣设置了巨大的政治障碍。

这些缺陷在我国20年的法理学研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从而在事实上制约了我国法理学的发展。

造成上述种种缺陷的原因,除了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和干扰外,还在于我们的法理学缺乏深厚的学术传统。学术传统是在长期的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步积淀下来、凝结而成的知识体系、理论旨趣、研究风格、学术规范等。学术传统必然要物化为、表现为有形的知识积累,但知识积累并不是学术传统中最重要的东西;更重要的是作为其精神表现形式的理论旨趣、研究风格和学术规范,它们是学术传统中活的灵魂。学术传统对于学术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是学术存在与发展的支撑点,也是学术生生不息、推陈出新的活力源头与生长点。应该说,我国法理学的传统是贫瘠的。从历史上看,文史哲方面的学术研究相当繁荣发达,学术传统也非常久远深厚。相对来说,法学研究则显得很不发达,没有形成独立的学术传统。而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在20世纪才开始在我国存在,不仅存在的时间很短,而且又历经曲折。在解放前国民党统治时期,虽然已开始了法理学的研究工作,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既不可能有什么重要的理论建树,更不可能产生什么重大实际影响。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研究刚起步,就由于国内形势的急剧变化而被迫中断。因此,虽然就知识积累而言,既往的研究和传统文化为我们留下了一定遗产(虽然极其有限),但就整体而言,我们并未形成自己的法理学学术传统。缺乏深厚的学术传统,决定了法理学的起点很低,制约了法理学的迅速发展。新时期法理学研究几乎是白手起家,从头做起。因此,法理学存在这样的或那样的问题和缺憾就不难理解了,短期内也无法彻底改变法理学研究的这种落后局面。

五、结束语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目标,这是我国法学研究发展的广阔背景,是法学研究人员尽其所能地进行创造性活动的历史性机会。在这样的大背景和机会面前,我国的法理学将进一步彻底摆脱“左”右倾思潮的束缚和干扰,以严谨的、科学的态度来加强法理学自身的理论建设,并在法学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建构的同时,注重从多角度、多学科的综合视野当中来研究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共同指导下形成各有特色的不同的中国法理学流派。同时,中国的法理学将进一步面向社会现实的政治经济实践,全面加强其社会实践功能,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现代化的同时,加快法理学自身的现代化进程,实现法理学的更新和变革,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一步参与法理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平等对话与彼此理解的基础上,以昂扬的姿态阔步走向世界。

中国法理学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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