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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检察官协会上的发言稿  ○

  检察官各位代表:div id="hzh1">

  第四,认定难。刑讯逼供案件一般只有受害人控告,少有行为人口供,也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尤其是没有形成明显外在伤害痕迹的违法犯罪更为隐蔽。所以,案件的直接证据缺乏,间接证据又形不成完整链条,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很难得出惟一的、排他性结论,这就使得刑讯逼供案件的性质难以认定。

  第五,处理难。由于刑讯逼供案件涉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犯罪问题,检察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受到内、外部的压力,难免网开一面,从轻处罚。有些部门领导也出于种种考虑,对行为人进行庇护,竭力助其开脱责任,力图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检察机关应该如何此类事件呢?下面我提几点建议。

  刑讯逼供以侵害人身权利的方式逼取口供,是司法野蛮和程序落后的表现。笔者认为,加大检察权对侦查权的制约,是控制侦查权的不当扩张,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必不可少的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由于监督途径太少,故而对侦查活动中诸如刑讯逼供等违法行无法获悉。因此应拓宽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

  (1)应加强事前预防:①坚持提审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坚持逐案提审制度,对重大、复杂案件要加强审讯和证据复核工作。讯问时,严格实行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制度,注意审查发现侦查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②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立制度。侦押分立是许多国家通行的一项制度,由独立于侦查机关的不同部门专门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以监督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保护和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我国,侦查和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由同一主体负责,这一机制无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与国际接轨,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这一机构没有责任去配合侦查,而是专门负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他们可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对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可向检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2)加强事中监督机制。①设立刑讯逼供行为投诉机制。监督部门要努力拓宽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获取渠道,充分运用信件、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受理刑讯逼供等违法侦察行为的举报、控告,设立专门机构或窗口负责受理工作,加大对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举报力度。②坚持及时介入侦查制度。对正处于侦查过程中的案件涉及重大刑讯逼供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同步监督措施,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及时展开调查工作,尽早固定、保全相关证据,增强刑讯逼供案件查办的时效性。③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以在场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

  (3)加强事后查处机制。①强化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建议权。对于适宜由侦查机关内部监察机构进行调查的刑讯逼供案件线索,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调查和处理建议。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②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由于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主体身份、犯罪方法上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更应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制约,这种制约要更为严格有力。③形成遏制和预防刑讯逼供的长效机制。建立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申诉检察部门以及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共同参与的大监督格局,形成一个长效、动态的整体性监督机制,通过事前有效预防、事中同步监督、事后及时处罚实现对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全程性监控。

  各位代表,我国是一个法治大国,但面对复杂变化的国际形势下,我们更要高举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伟大旗帜,认真学习xxxx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xx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充分地发挥检察官协会理事的重要作用。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我国检察机关,法制机构做出更大的贡献,让我们共同谱写共和国美好新篇章!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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