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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以直接用于分割登记单元土地变更登记,遗失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到×××报公告遗失,一个月后申请补发。售房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建造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未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必须按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才可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是售房单位认真填写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该表由国土部门统一发送,各单位按要求经过调查后填写相关内容,主要有:现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房屋的房产权证办理情况;房屋的交易情况和是否办理了相关的交易手续等。该表填写后,统一送到国土资源局地籍股


   三是售房单位准备好房改办出售公房审批表,包括成本价房审批表和成本价房买卖合同,若本单位未存底的,可到房改办查找相关资料。此外,各售房单位还要准备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所需的其它必要资料,并且必须指定专人协助完成本单位的登记发证工作,做好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联系工作。
   第二,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土地分割登记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国土部门的工作是关键。整个土地分割登记程序分为土地分割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五个阶段,工作量大,而且复杂,国土部门要紧抓几个重要环节来开展工作。
   首先,培训队伍,热情服务。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培训,经过短期强化培训,一方面使工作人员懂得确权的法律政策,熟悉登记操作的规程,把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通过他们落实下去;另一方面,要提高工作人员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在具体工作中热情服务,努力为群众办实事,从组织上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其次,摸清情况,制定规定。城镇住房土地登记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大量的土地确权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权益,政策性法律性很强,一定要区分不同情况,把握好政策和法律、依照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和土地确权的法律政策开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再次,转变作风,提高效率。要正确处理登记工作中质量与速度的关系,在保证土地确权质量,明确住房用地登记办理程序的基础上,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证速度。要从便民、利民的要求出发,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思路,设立专门的住房用地登记窗口,抽调专人负责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结合我县机关效能建设要求,规定办理土地证书的期限,做到尽早审核,从快办理。
   第三、严格收费标准。要加强对住房用地登记收费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版土地证书的使用,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减轻权利人办理住房用地登记的经济负担。这次土地分割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收费。
   1、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费用,要按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赣价房字[2000]5号、赣财综字[2000]43号文件的规定收取,每证收登记费、工本费共4xxxx。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品房开发用地,在开发商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有关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已建成房屋并已出售的,由购房者补办转让手续,缴纳有关费用,主要有4的契税和4的交易服务费。
   3、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或转让的由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有关税费。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该项价款的收费标准是按房屋交易额的1以上或标定地价的10以上缴纳。但考虑到我县实际,按最低标准来收费,也就是按房屋交易额的1或标定地价的10缴纳,这个收费标准已经远低于我省的其它县市。房屋进行再次转让的,其土地增值部分,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领导,狠抓落实,切实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土地分割登记是繁荣我县房地产市场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大力支持配合,坚持真抓实干,努力取得土地分割登记工作的实效。
   一要加强宣传。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涉及面广、牵涉千家万户,没有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很难搞好这项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真正取得实效,要向社会特别是用地人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还可以充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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