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调。积极探索以协调和和解方式处理行政案件,对原告起诉有理的,应加强与被告沟通,指出问题,促进尽快纠正错误;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应积极与原告沟通,促使撤回起诉;对原告自愿撤诉或主动撤诉的应当及时裁定准许撤诉。对被告坚持错误行政行为不予纠正的,则应严格依法裁判。对于可以进行协调的案件,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尽可能促使当事人和解,以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四是执行工作方式,着力推进执行和解。积极探索执行和解的新方法、新途径。大力倡导以和解方式解决执行难案,争取最佳执行效果。运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和因素,多做工作,努力实现和谐执行。五是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方式,着力推进依法、规范。认真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和法院系统关于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做到文明接访,依法处置,有效防止越级上访、群体上访和屡访现象。六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式,着力以防为主。通过创新法制教育方法,积极提出司法建议、配合社区矫正、指导基层民调等形式,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