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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纪检监察  ○


    论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趋增多,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作为公诉机关,如何在办案中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建立符合司法制度运作规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体现司法改革价值目标的未成年人案件公诉制度,对我们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着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一、现行未成年人公诉制度的运行状况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公诉制度,主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构建了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公诉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成功做法。一是寓教于诉。坚持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穿于整个公诉活动过程之中,加强了诉前、诉中教育及诉后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比如制定办理未成年犯罪的工作细则,成立“青少年维权岗”及专门办案小组等都是很好的作法。二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很多地方都逐渐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经常涉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以及学校周边秩序的整治,努力减少了社会消极因素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建立起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生活空间。三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会帮教。很多地方都建立了帮教责任制,同时还成立了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卫生保健、医疗、咨询机构,这些均有利于帮助失足未成年人矫正错误和不良行为,使其不致走上或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达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制定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缺乏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未规定未成年嫌疑犯可以替代的强制措施或刑罚处罚之外的司法处罚制度。另外对一些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具体的操作规范中不够明确,犯罪预防难于形成各方合力。二是政策把握不尽统一。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很多时候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定、对相对不诉条件的掌握,普遍存在执法不统一的情况,也直接影响起诉环节对个案的实质性处理。另外由于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缓刑制度,造成实践中各地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标准把握不清。三是检察机关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定位模糊。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就应从普遍教育、系统预防、综合矫治三个方面入手,但如何合理调配力量,如何更好地协调其他社会力量,检察机关处于何种地位,怎样更好地发挥作用,也是需要认真探讨解决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在不影响正常诉讼的前提下,应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法院分案受理。鉴于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往往出于忌讳,不敢在庭审中指证其罪行,很难保证国家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保护。推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诉制度,将更有利于有针对性的教育、挽救、感化工作。同时,也能更加准确地追究同案的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权利告知制度。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除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还增加了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等酌定从轻情节。这样通过书面形式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一目了然。使未成年被告人充分了解自己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既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为在庭审时促进其真诚悔罪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亲属会见制度。刑诉法没有规定亲属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适当安排亲属会见有利于未成年人犯认罪伏法,有利于教育挽救。因而我们建议确定一定范围内的犯罪嫌疑人亲属可以在不影响案件诉讼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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