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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纪检监察  ○

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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