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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研究仲裁机制依法维护农民权益思想宣传  ○


   

为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的各类纠纷,**市作为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单位,积极组建仲裁机构,并在部、厅指导下,对仲裁制度建设、规范审理程序、保障办案质量、开展研究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探索。经过近两年的实践,已初步摸索出了一条“准司法加准行政”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之路,并先后两次在全国会议上交流经验。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必要性

**是全国首批对外开放城市之一,又是全国最早试行包产到户的地方。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广大农民的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有出现,并且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如何积极探索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办法成了摆在各级政府面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现实所迫。土地不但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当前主要的生活保障。我国实行土地承包到户2xxxx年,在极大提高农村生产力的同时,也因初始阶段缺少统一规范,累积了不少矛盾纠纷。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农政策,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过去因负担重、收入低而扭曲的土地收益价值得到回归,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同时,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产价值也大大提升,因此,潜伏的矛盾开始凸显和激化。特别是在象**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但是,以往由于政府部门没有法律授权,很难“插手”;让村级组织自行解决,又难以通过“需三分之二以上社员或代表通过”的这道门槛,因此村干部往往不愿意出面代表集体接受调解;法院因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缺乏受理、审理依据,又常以“农民(社员)个人与村集体之间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为由,不予受理此类诉讼,以至形成农民对土地承包纠纷“投诉无门”的现象。因此,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化解上述困境最为便捷和有效的选择。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稳定所需。根据调查分析,产生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一些地方土地承包基础工作不够规范、程序不当,导致不少承包主体、对象、权利义务关系等要件缺失或错位;对土地征用后安置和补偿利益的分配不当,侵害了部分妇女和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合法权益;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土地互换、转包、机动地处理不公正等等。这些纠纷有的已有近20年的历史;有的已酿成上百户的群体案件;有的个案争议标的甚至高达近百万元。过去由于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不但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因大量的越级、重复、涉法上访,给各级党委、政府的日常工作带来很大冲击和压力。因此组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及时、妥善地化解纠纷,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农民所盼。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是贯彻实施《土地承包法》,稳定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取信于民、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一件实事,也是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民心所向的一件好事。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各级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个案有进行审查、纠正的职责和权力,因此,在享受土地承包权益方面,确实存在着部分弱势农民(尤其是妇女)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情况。如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放弃土地耕作的社员、农嫁非妇女、离婚的妇女或入赘男子、自理口粮落户小城镇的社员、现役士兵、定销户的新增农村家属、出国未迁户口的社员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常有出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是法律赋予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能,同时也是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二、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具体做法

(一)成立仲裁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7月建立,负责受理市辖xxxx区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市农业局、林业局、法制办、市妇联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并由市政府发文任命。仲裁委员会首批聘任了34位仲裁员,分别来自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法制办、妇联等部门及一些执业律师,任期两年。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目前挂靠在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处理仲裁委的日常工作。

(二)强化业务培训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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