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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地方政府对城市人民防空工作职责的思考思想宣传  ○


   

网/-找文章到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作为一个城市的地方政府,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责任,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有极为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加强城市人民防空工作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一个城市来说,它是功能的重要组成因素,也是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作为城市管理者的地方政府,在加强城市人民防空工作中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地方政府在城市人民防空工作中的责任,不仅是法律所赋予的,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具有社会性、系统性、法制性和公众性这样四个特征所决定的。    1、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具有社会性的特点,需要地方政府在担负城市管理责任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责任。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的发展最终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社会化大生产时期,社会分工愈来愈细,生产能力愈来愈密集,生产的协作性愈来愈强,这使得人民防空工作成为群体性、社会性行为。可以说,生产的社会化使人民防空工作相应地具有了社会性的特点。城市的形成和发展,是生产社会化的结果。由于城市是商品、资金、人才、技术的集散地,各种生产要素高度集中,这使得人民防空工作必须依靠社会力量共同承担。地方政府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的管理者,它在管理社会事务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任务。

人民防空工作的社会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得尤为突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所有制形式已由原来的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人民防空工作的多样化。在计划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人民防空工作体制,需要适应市场经济的特点。人民防空工作这种社会化的行为,只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才能适应人民防空工作对象多样化的需要。

2、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具有系统性的特点,需要地方政府在部署人民防空工作时必须统筹各方面的力量。人民防空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规划、建设、交通、通讯、卫生、供水、供电、教育等多方面,单靠哪一两个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必须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城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靠政府统一规划才能考虑到人民防空的要求;人民防空经费的社会统筹,要靠政府统一部署才能落到实处;社会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要靠政府统一组织才能增强;人民防空事业的投入,要靠政府的统一计划才能合理列入预算;城市的重点经济目标防护,要靠政府统一组织才能实施。离开了政府的统筹兼顾,人民防空工作就不能协调发展。

一个城市的人民防空状况,从根本上说,主要取决于城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只有实施政府行为,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保障人民防空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3、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具有法制性的特点,需要地方政府依法管理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关系国家安全利益和人民的生存,这就决定了人民防空工作必须具有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必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从一定意义讲,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要搞好城市的人民防空工作,必须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

依法管理人民防空,不仅要有人民防空法规,也离不开其他有关法规。比如,从实体法上看,规划方面的法规,从城市发展规划方面为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建设方面的法规,从城市建设和建筑的要求上为人民防空提供了客观保证。再如,从程序法上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分别从不同的侧面为《人民防空法》的施行提供了司法保障。这些法规,都有不同的执法主体。只有通过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才能使各种行政执法行为形成有效统一的合力,也有利于司法机关保障《人民防空法》的实施。

4、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具有公众性的特点,需要地方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全体成员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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