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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思想宣传  ○

sp;  第十三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
   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
   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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