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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思想宣传  ○

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六)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
   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
   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七)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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