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2.04.10
【实施日期】1982.04.1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
【发文号】国发〔1982〕59号
【主题词】
【正文】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1982年3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
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 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
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
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
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
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
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
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
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
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
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
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
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
(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
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
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