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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恶意行为的认定思想宣传  ○


   

在办案实践中,经常碰到开票单位已被确认是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但是对受票单位如何认定是善意还是恶意取得的呢?确定取得行为的恶意还是善意是构成犯罪与否的关键。怎样围绕涉案人恶意取得行为调查取证,达到打击犯罪、追缴流失税款之目的,是经侦民警义不容辞的责任。

  结合近几年的办案经验,我认为应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调查取证:

  (一)围绕资金流向调查。如果货款流向开票单位或者送货单位则属善意,若流向第三方则是恶意。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票货款一致,避免现金结算露出破绽,在资金流向上大做文章。他们用银行票据结算货款,表面上资金汇给开票单位的,开汇票方与付款方二者所指方向一致,造成虚假业务的表面真实性,实际上这张汇票经过几次背书转让后,最终又回到付款方或另外设立的私人银行帐号上,而后将货款直接用现金付给实际销货方,这些显然都是恶意的行为。


       (二)围绕货款支付方式着手调查。一般企业正常运作中多用银行票据结算,直接以现金支付货款的方式较少,且有限制。涉案人为掩盖虚开行为用现金支付货款或开票费,并从第三方或开票方取得伪造的收款收据。一旦事发,则称:业务员上门推销,并带来发票,不了解售货单位情况,就一次业务来往,以后没再联系过。这样办案人员无法进一步调查取证。因此,当涉案人频繁大量现金支付货款,应特别警惕,重点调查其货款来源,从中发现破绽。

  (三)围绕入库单、出库单、运输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数量、时间上进行调查。购货单位一般是取得专用发票在前,验收入库单在次,过磅出库在最后。如这三者每次在数量上一致,且每次验收入库的数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相符,应判断涉案人有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此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数量与实际运输货物数量及货物入库数量与帐上是否相符,涉案人是否存在多开运费抵扣或不开运费等异常情况,在侦办案件中也应重点注意。 

  (四)围绕税负情况调查。正常情况下,企业销售商品的销售价大于进价,企业应为正税负,不可能出现零税负或负税负,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因市场供求及商品品质变化等因素而引发价格波动,亏本销售,导致企业税负为零或负。但如果长期存在进销倒挂,高进低出,应警惕该企业是否存在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抵扣税款的恶意行为。


   (五)围绕发票内容进行分析认定,即从虚开的发票份数、金额、性质及时间综合基础上分析。2003年7月份以后,取消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经过金税网上抄报认证,企业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多是属“失控发票”,他们怕频繁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被发现,最大的特点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相对较大,另一特点是:如果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有几张,即使取得多张也只单独从一个单位获得;如果涉案人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它不会只取得一张或几张虚开发票就会满足,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它会不断变换地点从多处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打一枪,换一炮,取得虚开发票的份数多,然后迅速走逃,这显然是故意的


   总之,要判断涉案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适合四“小票”)是“善意”还是“恶意”,其实并不难,只要我们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善于从蛛丝马迹中发现疑点,运用比较分析法、综合平衡法、查询法、逻辑推理法及财务异常数据综合比较法等,从多方面、多角度分析判断,涉案人是否存在“恶意”行为就一定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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