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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议非现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策略思想宣传  ○


   


   随着电子警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转递系统等非现场执法手段的充分运用,有力的打击了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了道路交通事故,营造了良好的交通环境,非现场执法为服务经济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执法活动过程中,由于法律依据不足,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一些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严重影响非现场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笔者结合对交通参与者调查和执法中遇到情况谈谈看法,供同仁参考。
   问题一:交通违法锁定车辆年检,法律依据不足。
   《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该条为非现场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显然,交通违法锁定车辆办理年检等有关业务不符合该条立法精神。
   对策: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法制,严格执法,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成功管理交通,保障安全的共同经验之一。当前要把非现场执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三者同步纳入法制轨道,使非现场执法工作真正做到有科学,完备的法规可依,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要强化执法,坚决杜绝随意执法以及在执法活动中受利益驱动等不良现象。用法制的手段来促进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行为规范化。建议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部门,增加交通违法车辆所有人有义务举证交通违法人,无法确定违法行为人的,车辆所有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接受处理。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机动车号牌,收回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问题二:处罚车辆所有人,达不到教育交通违法人的目的。
   由于非现场执法取证所得只能确认车辆违法的事实,具体驾驶员不详,对此规定:车辆被监控设备或者交通警察记录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罚驾驶员,无法确认驾驶员或者驾驶员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依据相关条款对车主实施罚款处罚。但在实际操作中,前来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即使是违法时的驾驶员也会矢口否认,只承认自己是车主,从而使相应吊销的处罚和一系列管理措施(如扣分、复考)无从执行。
   对策:
   1、可以利用新闻媒体、声讯服务、互联网、邮件系统、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等等建立多方面、通畅的主动发布或通知渠道,在交通违法发生的同时通知违法人改正违法行为,对交通违法产生巨大的威慑。
   2、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宣传长效机制。大力开展“五进”工作,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问题三:实时锁定违法行为,处罚严重滞后。
   系统虽然能够实时检测违法现象,但对事件的处理却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很难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节奏和要求。违法管理不能只是亡羊补牢,应从幕后走到前台,尤其是现场违法控制,需要及时发现、实时制止、防止事态恶化。非现场执法仅仅是两个环节:现场抓获,事后处罚,且没有与其他应用系统有机地整合,不能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优势。即使是事后处罚,也存在着无法全面落实的隐患。
   对策:
   1、正确抓拍。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采集的媒体数据应正确反映抓拍车辆的交通违法时间、地点及具体违法行为,锁定的车辆号牌清晰可见。
   2、排除假牌、套牌及盗抢嫌疑后,方将数据录入违法处理系统。
   3、正确锁定违法行为人。
   4、实时告知。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5日内告知车辆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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