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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是业主委员会健康、有效运作的发展动力。
《物业管理条例》共有六处规定了对业委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指出了监督业委会工作的主体是业主、业主大会、居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形式有通过业主大会听取业委会工作报告、业主在业主大会上对业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备案。《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中指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律的一种形式,政府不宜干预过多,介入太深。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指导、帮助、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运作上。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有指导的义务和监督的责任。明确了指导业委会工作的主体是居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的方式是业委会主动向居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或报告。可以看出,《条例》高度强调业委会的自治、自律,没有突出监督和指导主体的主动性,没有明确实质性的监督权,其监督的过程基本上是“秋后算帐”。没有具体规定其监督和指导机制,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意义和现实性。业委会委员在日常工作中,既有个人利益因素的困饶,也有专业素质和能力的困惑。难免不会懈怠业主大会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利,甚至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业委会必须保证各监督主体对业委会委员享有的监督权和指导权。业委会在日常工作中,至少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让广大业主做主:
1、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2、业委会会议决议决定。
3、业委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情况和结果。
4、共用物业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业委会分工、工作运作程序、运作制度和运行情况。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
1、定期例行召开业委会工作和学习会议,会议议题事先在物业区域公告,欢迎业主或邀请居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列席会议。
2、建立监督机构和举报制度、问责制度。由业主代表、居委会领导代表、开发商代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组成监督委员会,在小区设立举报箱,举报箱每周定期由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开箱整理、汇报,交居委会监督处理。
3、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定期报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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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4、与其他物业区域业主或业委会开展交流活动。
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让业主们知道你做了什么?是怎么做的?为什么这么做?有利于获得业主们的信任和支持,进一步推动业委会的工作。这也是一个负责任、有能力的业委会必须具备的道德素养和职业素质。只有这样的业委会才能顺利、圆满的完成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带动广大业主积极参与物业区域的建设,促进物业管理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和谐共生”是业主委员会健康、有效运作的主旋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当前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和发展目标,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深得人心,现已成为全社会的工作重心和主旋律。在物业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目的是实现业主高度自治、自律,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业主配合物业管理企业搞好服务,为广大业主提供舒适、安全、文明、和谐、温馨的人居环境。曾庆红指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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