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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对策乡镇街道  ○


        关键词:集体土地    征收  问题  完善
       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我国的土地征收则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时,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首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征收的概念。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做出了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在《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了征收的概念, 2004年宪法修正以前,我国的立法上和学术界没有严格区分征收和征用,一概以土地征用的概念代替土地征收。修改前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征用”实为“征收”。
       一、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滥用征收权,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目的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实践中,政府将“国家建设”、“城市建设”视为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往往为了经济建设大量动用征收权,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地补偿标准太低,补偿范围太窄
       土地征收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来进行补偿,而且还会考虑对土地未来的价格间接损失给予补偿。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来测算的,这种测算方法本身不科学。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农民所得的补偿费根本无法满足农民的今后生活。另外,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被征收土地上农村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和其它间接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实践中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都是依据组织实施征收的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通常补偿标准较低。
       (三)安置方法简单,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现行法律中规定劳动力安置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是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有效措施。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力安置办法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已失去意义。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并计算补偿给集体纠纷组织,对农民安置问题不再考虑。
       (四)补偿费用的具体分配法律规定不明确
       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较低,前面已经讲述。对于这些费用应以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口为准,还是以土地承包人为标准进行划分,法律无具体规定,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对于嫁城女、入赘婿、新生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各地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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