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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号文件将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入新阶段乡镇街道  ○


     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设想1980年代末就提出来了,在过去10几年期间,各个地方政府在建立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方面进行了一些自发的探索,有关部门也借鉴国际经验进行了小规模的试验。但迄今为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大的气候。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2004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了鼓励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具体政策: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各级财政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深化供销社改革,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推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一、我国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与存在的问题      1.目前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稳定性较差等问题。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发展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统计,目前,全国建立了十几万个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中包括的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专业协会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数专业协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团组织。专业协会约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85%。专业协会每年向社员收取一定数量的会费,以提供技术、信息、运销服务为主。大多数专业协会不直接为社员销售产品,没有销售收入。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管理比较规范,与社员联系比较紧密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专业合作社多数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约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10%。股份合作社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结合,由企业、农技推广单位、基层供销社等出资作为股东,再吸收少量的农民社员组建成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多数有自己的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股份合作社约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5%。
     但总体来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和成长相当缓慢,在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目前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发展速度不快、管理制度不健全、改组、解体过于频繁、稳定性较差等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宏观政策环境存在着许多严重阻碍合作经济发展的因素。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工商登记中尚未取得单独的法人地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没有法律保护的环境下运作。粮、棉等大宗农产品长期保留着相当程度的部门垄断,这就排除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法涉足这些产品购销的可能。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残缺不全,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建立起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 二是没有形成社员控制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内部人控制合作社运作,普通社员的参与度低。三是政府干预较多,许多合作社经营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
     2.把供销社等服务组织改造为农民合作组织的目标并没有达到。供销合作社创立之初,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强化,供销合作社变成了国有商业的组成部分,合作经济的实质不复存在。从实际情况看,过去10几年期间尽管供销社在探索“民办”体制方面进行了探索,但由于历史包袱太重、人员过多、管理不善、机制不活等各个方面的原因,供销社无法参与市场竞争,经营萎缩,亏损严重,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主渠道作用已基本丧失。目前,相当一部分基层供销社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丧失为农民服务的能力。目前,农民不承认供销社是他们自己的组织,供销社职工也不承认供销社是农民的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存在与供销社同样的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全体社员对他们出资组建的信用合作社只有名义上的产权归属关系,而实际上的产权关系是模糊的,事实上是由国家控制的。原先国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定性是农民自己入股,为农民服务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实际上,农村信用合作社从来就没有真正成为过合作金融组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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