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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特征、原则和作用乡镇街道  ○

“想的是致富,盼的是服务,缺的是技术,愁的是销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适应农民的致富愿望,自我服务、推广技术、开拓市场,实现自我发展,正是解决这一系列难题的有效组织形式。
   从效果上看,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科技服务,提高了农业的产出水平;通过销售服务,促进了初级农产品价值的顺利实现;通过加工服务,实现了农产品的转化增值;通过内部利益机制运作,扩大了农民受益的机会;通过联合协作,降低了经营风险和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打破所有制、区域和行业界限,紧紧围绕某一产业,实现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更大领域的流动重组,有利于调整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要从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出发,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激发出来。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关系。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参加合作经济组织并不对他们发展自营经济产生任何限制。在这基础上,可实行跨区域合作。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民办”就是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以农民为主体,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农民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可参加一个或同时参加多个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民管”,就是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严格按照合作章程办事,坚持成员大会制度,一人一票;坚持“民受益”,这是核心,农民之所以愿意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因为农民从中可以得到实惠,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命力所在。
     (三)坚持对内提供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在合作组织内部,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上下功夫,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四)坚持合作制分配方式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利和积累归全体成员共有,在分配利润时,应在保证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上,按照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本合作组织成员。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选择哪一种组织形式,其基础都应是农户,经济发展的起点也应是农户。如果忽视了农户这个基础,再好的组织形式,也不能起到引导农民发展生产、顺利进入市场的作用。根据其特征,结合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现实情况,归纳起来大体有五种类型:
     (一)企业带动型。这种形式是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组织农户共同参与而建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民提供服务,利用契约关系,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建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形成规模化生产,达到共同发展。
     (二)农户联合型。由能人牵头,农民自愿组织、自主管理,在组织内部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

产后系列服务。
     (三)专业协会型。即围绕某项生产经营或服务项目而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由当地能人自发组织,通过农户入会,交纳会费,共享信息,协调行动,实现对会员利益的共同保护。协会着重为会员提供技术、销售等服务。
     (四)股份合作型。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大家自愿联合起来,借鉴股份制出资的形式,由农户共同出资而建立,通常以股份合作形式运作。股东交售的农产品数量与其持股数额相互挂钩,资本在生产经营活动和收益分配中占有重要地位。收入分配实行按产品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方式。
     (五)产品购销型。由农产品产销大户和龙头企业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集产、购、销于一体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它在农产品的购销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开展有偿服务,重点在市场调查、信息反馈、营销策略、商品促销等经营方面发挥作用。农户将农产品交给合作组织,合作组织按照保底价承诺服务,并按照实际销售价为农民返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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