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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产业化需要农民组织化乡镇街道  ○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被许多经济发达国家证明了的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途径,而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从它提出之日起,其内涵就处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之中。虽然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有一些共同的认识,但是很多表述并不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要求。我们需要从更深层面把握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及其实现途径。    从90年代初以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使用频率最高的词之一。究竟什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一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含义及其实现途径。
       农业产业化的本质要求:分享流通和加工环节的利润        在国外,并没有“农业产业化”之说;而国内自“农业产业化”一词提出以来,引起了许多争论。较有代表性的提法有以下几种:(1)农业产业化是农业产业链条化、系列化;(2)农业产业化就是农业产业一体化;(3)农业产业化是建立一个新型的农业组织方式;(4)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由一个非典型的产业转化为现代产业的过程;(5)农业产业化是一种能够给有关利益主体带来制度净收益的新型交易方式或非市场制度创新;(6)农业产业化是指以某种或某几种产品的生产为龙头,将产供销不同阶段的服务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联接起来,组成一个统一经营的综合体。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提法是“农村出现的产业化经营,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
       上述这些观点实际上讲的都是农业产业化的外部形态,并不是它的本质要求。如果光从外部形态角度来讲,那么只要用过去的一句话就可以概括了:实行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那末,农业产业化的本质又是什么呢?
       农产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有两个途径:一是作为最终消费品,通过流通领域直接进入消费领域。但是大多数农民仅仅是生产者,并不直接从事流通,因此他们得不到流通环节的利润。我们通常说的“养猪的不如卖肉的”就是这个道理。二是作为工业原料或辅助材料,经过加工、流通再进入消费领域。农民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吃亏是经常的:物价上涨他们未必能得到多少好处,而一旦价格下跌,几乎所有的损失都将由他们来承担。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农产品的产、加、销相脱节,农业是生产与加工、流通相分离的一个产业,不是一个完整的产业。
       80年代提出了“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90年代初山东提出了“农业产业化”,其目的都是要通过生产与加工、流通的连接,使农业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从而使生产、加工、流通这三个领域产生的利润在这三个环节上进行公平分配,也就是说要使农民不仅能够取得生产领域的收入,而且能够分享到流通、加工环节的平均利润。这样,农民才不吃亏,才能增加收入。这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要求。由此可见,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从本质上来说,是使农民能够取得农产品产加销全过程所产生的平均利润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问题:正确处理产加销三者利益关系
       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符合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要求,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愿望。然而从事流通或加工的企业是不可能轻易将既得利益分配给农民的,特别是在农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流通企业、加工企业能够把过剩的农产品收购过来、缓解农产品卖难问题已经不容易了。要真正解决问题,必须正确处理产加销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在理论上分析三者利益关系并不难。从生产决定流通、加工的角度来看,生产是基础,因此三者利益分配应当倾向于从事初级产品生产的农民。但从流通、加工反作用于生产的角度来看,特别是在农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流通和加工对生产的反作用具有决定地位,在三者利益分配上只能倾向于流通与加工。目前我国的状况就是如此。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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