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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征文  ○

语境下,我们的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当然法律实施包括守法、执法、司法这些环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通过一定的手段,比如抗诉。检察机关抗诉了,法院就要再审;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通知立案,公安机关就必须立案。就是能直接产生具体的行为。所以说法律监督是特定的含义,它首先由专门机关实施的,对特定对象实施的,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的,能够产生一定效果的监督,而且是通过一个个个案,一个个具体行为来实现的。

一是侦查权。侦查是采用强制手段进行调查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方法,不具有独立权力的品格。谁可以行使侦查权?在我们国家,侦查权的主体是广泛的。不仅是公安机关可以行使,还有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等都可以行使。侦查权的性质取决于它所侦查的对象和他它要实现的目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海关缉私是为了保护海关的安全。检察机关侦查的对象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行使国家权力意味着他的活动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一项职能活动,对这种职能活动进行监督,就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所以对这类主体的监督与对一般刑事犯罪的监督是不一样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诉讼的一个环节,同时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

二是公诉权。公诉同样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公诉就是追究犯罪,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进行追诉。我们知道法律的实施首先是执法,其次是守法,再次司法。我们对执法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职务犯罪侦查这个方式进行,对于守法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公诉来进行的。因为守法的主体非常广泛,不可能对每个守法主体都进行监督,只有在守法主体严重违反法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追诉权来督促每一个社会主体来严格遵守法律。这也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现代公诉起源于法国和英国。法国和英国的公诉都是在中世纪割据的时候出现的。在封建割据时代,每个采邑都有自己的法律和法院,国王的法律很难在封建领地上很难实施,为了推行国王的法律,就由国王派人作为他的代表来起诉违反王室制定的法律的行为,最初仅仅是财税方面的犯罪。以后逐渐扩展。这就是公诉。在法治视野里,公诉具有督促人们遵守法律,保障和维护法律实施的社会功能或是法治功能。

三是批捕权。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对批准逮捕进行司法审查是合格的主体。而其他机关是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具有司法审查的主体资格。另外,批捕权进行司法审查有一个功能就是监督和控制侦查权的行使,这


个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也是相吻合的。

四是诉讼监督。诉讼监督的领域很广,我们认为诉讼监督只是法律监督的一个部分,而不是法律监督的全部,是对诉讼过程的监督。

检察工作的发展有其特有的内容和规律,在长期的实践中,通过改革和发展,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有了更多的认识和把握。确定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围绕这个主题提出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以及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的关系,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等等,这些都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符合检察工作发展客观规律的。以科学精神抓检察工作,就必须把握和运用好这些基本规律,坚持按照这些规律和原则办事,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服务。

一是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要在依靠党的领导的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决防止片面强调独立行使检察权。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部署、重要改革措施和事关检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检察工作不出现偏差。

二是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使检察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要。

三是处理好加大工作力度与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关系。不能一强调加大工作力度就轻视办案质量,办凑数案、夹生案、拔高案,甚至违法办案,也不能因强调办案质量就自缚手脚,不愿办案,不敢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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