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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答辩稿  ○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答辩稿
   尊敬的各位教授,上午好!
     我叫xx,我的论文题目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今天很荣幸能向在座的各位教授学习,也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关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问题。
     下面我就该文选题的背景、主要内容、理论和现实意义等问题,作一个简要的说明。
     论文选题的背景
     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理论研究方面有了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及传统观念的影响,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在导师的指导下,我确立了本文的题目,以期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陈述一下自己的意见。
     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的第一部分解释了精神损害的概念。从理论角度出发列出民法通则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不法侵害,致使受害人的人格受到非法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不法侵害人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补充了一些自己的观点:精神损害侵仅行为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死亡、伤害和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从四种理由说明下此定义的依据:
     1、精神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之一种;
     2、是受害人反常的自身感觉和外在表现;
     3、精神损害在民法上特定含义;
     4、精神损害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第二部分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精神损害的范围、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和方法、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和改进等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下原则:
     (一)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是由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的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赔偿,但是,对于赔偿的数额应该有所限制。
     (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这是指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案件的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利受侵犯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所规定的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世界民事法律发展趋势来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除了上述四种权利外,立法或司法解释至少还应考虑扩大以下几种权利:
     


(一)侵害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它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
     (二)侵害隐私权。所谓隐私权,就是公民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空间和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秘密。
     (三)侵害贞操权。贞操是公民的性自由,即任何人不能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实行性行为。贞操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支配性行为,并保持自己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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