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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  ○

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那样闻名遐迩的刑法典。

古代西方民法的发展不平衡,罗马法是其中的优秀者,一些晚于它产生的民法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不如它,法兰克王国民法是其中之一。法兰克王国建立于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此时的法律还只是习惯法,以后虽有发展,但总的来说,债权法不发达,远不如罗马法。(49)

经过以上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古代东、西方民法各有自己的全盛时期,从时间上来看,东方在前,西方在后,它们平分世界古代民法的秋色。因此,切不可贸然地抬高一方,压低另一方,而应具体分析,客观评说。

注释:

(1)(3)(6)(10)(15)(22)(24)(29)《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9、14、25、32、44页。

(2)(11)(27)《新旧约全书》,圣公会印发,1940年版,第93、150、238页。

(4)(7)(16)(28)(30)《古印度帝国时代史料选辑》,商务印术馆,1989年版,第41、43、47、49、114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64页。

(8)(17)(20)(31)(35)《<罗斯法典>译注》,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12、114、124页。

(9)《唐律疏议·户婚》“买奴婢牛马不立券”条“疏议”。

(12)《希伯来法系被期立法之基本精神》,《法学丛刊》第二卷,第七、八期合刊,1934年5月15日,第23页。

(13)《苏联国家与法的历史》上册,中国人大出版社,1956年版,第116页。

(14)(33)参见:《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64、119页。

(18)《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81年版,第72页。

(19)《唐律疏议·杂律》“负债违契不偿”条,《宋刑统·杂律》“受寄财物辄费用”门。

(21)《唐律疏议·厩库》“官私畜损食物”条。

(23)(34)《摩奴法论》,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86年版,第158、190页。

(25)《古兰经》,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61页。

(26)《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55页。

(36)《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门。

(37)《巴比伦皇帝哈谟拉比与古巴比伦法解说》,中国人大出版社,1954年版,第96页。

(38)参见:《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页。

(39)《周礼·秋官·朝士》

(40)《西周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68页。

(41)《太平御览》卷八二七。

(42)《周礼·考工记·匠人》。

(43)《周礼·地官·司市》。

(44)参见:《中华商法简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3页。

(45)参见:《印度通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7-28、91-92页。

(46)《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卷,第454页。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69页。

(49)参见:《日耳曼法简介》,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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