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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志刚事件”之法学家上书——法学家在法制发展中的作用  ○

明君圣主成为一种没有逻辑起点的理想假设(在非宗教的文化背景下,以“天子”作为逻辑起点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传统的上书者的心理状态(无论其认为理所当然或强迫自己必须相信)是:君王是圣明的,之所以出现了许多弊政和苛政,是由于具体的实施者(乱臣贼子)的过错,因此要让君王知道这些情况,以作出调整。近代的维新领袖康有为也仍然持这种观点:“去千年之弊政,非皇上圣裁,岂能若此之刚断乎?”(《康有为自编年谱》)。而光绪皇帝“圣裁”了103天,就被软禁在瀛台,康有为仍然在高呼:“皇上之不复位兮,中国必亡;皇上之复位兮,大地莫强!同志洒血而奋起兮,誓光我皇!”(《诵救圣之歌》)可惜光绪皇帝至1908年辞世也没有“刚断”。今天仍然盛行的上书

总书记、上书总理等上书行为,也仍然是这种贤人政治理想假设的体现。管理学界一句名言:“总统是靠不住的”,贤人亦然。本文作者在攻读法学研究生期间针对大连律师陈德惠先生的冤案,也曾经上书大连市委书记孙春兰女士,然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故本文的写作过程,也是作者本身法律意识提升的过程。由相信贤人到相信制度,使上书这一传统法律活动发生了质的飞跃,一个哲学意义上的新事物也就此产生。当然,新事物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才可能获得价值观上的认同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党一挥手,人大举手,政协拍手”和“四套班子一个门,决定大事一个人”的社会现实中,上书人大是毫无意义可言的。近九旬高龄的法学家章士钊老先生,文革中三次传统意义上的上书活动,应当也是无奈之举。他仰天长叹:“我老了,不中用了,我的进言没人听了,国家要遭难了。”也不幸言中。因此“法学家上书”事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法治国”理想的切近。“法学家上书”对于收容审查制度而言也许作用有限,其重大意义,在于引导民众,抛弃贤人政治的梦幻,转而相信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是法学家理性之所在,也是法治国应有的社会文化心理。
第二、如果注意传统上书的行文和措辞,我们会发现其或慷慨激昂、或如泣如诉、或直抒胸臆,或婉转含蓄,其共同点在于极尽煽情之能事,并考虑上书对象的感情和接受程度,可以说成功的上书,都是很善于运用心理战术的。从口吻和语气来看,传统的上书都是将对方置于较高贵的位置,将自己置于卑微的立足点,采用恳请甚至乞求的方式,希望对方采纳自己的意见。这是义务本位制思想观念的一种体现。如果上书恳求之事得到“恩准”,还要感激涕零。
而本次法学家上书,明言依照宪法行使建议权,不是运用感情来博得同情,而是更多的运用了理性的分析。“反省现行制度中可能存在的纵容行凶的漏洞,”“公众希望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调查报告”等表述,也不再是低声下气的恳求,而是不卑不亢,义正词严,虽然仍略显婉转,或是法学家的绅士风度使然。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群体利益为标榜的义务本位制,而纵观中国的历史,所谓“群体利益”美丽的外衣下面,隐藏的却是少数位高权重者无端的贪念、蓬勃的野心和残忍的恶行。中国的现代化,首先要实现人的现代化,以权利本位制为核心的文化心理现代化建设是其集中表现或另一层面的表达。但是文化传统根深蒂固,非一朝一夕之功可以尽除。其间代表权力文化的特权阶层和强权势力自然要为维护既得利益而不肯轻易退出历史舞台,而民众的权利意识之淡薄也是权利文化难以张扬的成因之一。
权利生而有之,不可赋予更不可剥夺,但法律的确认仍然是其可以主张而不受非议的现实基础。法学家作为专业的学者,最清楚人民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如果存而不用,则不单纯是束之高阁,反而其空间要为特权和强权所霸占。权利不是义务,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法学家不能要求民众都来行使权利,但可以自己首先行使权利,以为表率。法学家上书,其意义恰在于斯。此后,“上书”事件风起云涌:由周一超案件引发的2003年11月20日1611位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等,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2004年春节期间,刘飞跃等543位公民上书国家部委,声讨药价虚高等现象,请求主管机构采取措施(殷国安.《权力部门应积极回应公民上书》[N].《中国青年报》.2004-2-16,8.)……东方睡狮的猛醒令人欢欣鼓舞,我们仿佛看到新时代的曙光从地平线开始蔓延。
权利文化是法治文明的基础,而法治文明是权利文化的产物,开创权利文化,是实现从人治向法治迈进的伟大标志。在这首壮美的史诗中,法学家不可或缺,更责无旁贷。

注:本文原发表于《学术交流》(法学版)2004年第6期,第11——18页,发表时编辑对文章进行了加工,并将题目更改为《从法学家上书看我国权利文化的开创》
“孙志刚事件”之法学家上书——法学家在法制发展中的作用(第6页)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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