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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与道德在教育中的分野――  ○

育学生端正对爱情的态度,尽量不要在学习阶段发生性关系。然而对该行为的处理则是一种教育管理,应严格依法进行。依博登海默的分类,笔者认为“非法同居”不属于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不应由法律来调整,法律不应将对较高层次的人的要求对一般人作出规定。同时我们也看到至少现在该行为是法无明文予以保护、亦无明文处罚的行为,依据现代法理学的公认私权行使基本原理是“法不禁止即自由”,学校无权处罚。即使是法律予以禁止,并不能直接剥夺受教育权,因为该权利是宪法上的权利,对其的剥夺仍需法律的专门授权。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该校仅凭其自行制定的道德规范就轻易剥夺了李静俩人在宪法上的权利--教育权。其次,依照现代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原理,对普通人的隐私权的保护有别于对公众人物及官员的隐私的保护,实施的是全面保护,对公民私生活秘密乃至道德瑕疵不得公布(有学者认为甚至违法记录也在法无明文授权下不得公布),校方仅依其内部规定不仅作出处罚决定,而且将该事情向全校通报,明显侵犯李静俩人的隐私权。本案中校方这里将道德僭越其在思想的领域的支配作用,直接强制于人的行为,反映了校方法治观念的淡薄,对教育管理与教育传授两种行为的混淆,值得引起反思。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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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在教育中的分野――---兼谈开除未婚先孕大学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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