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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  ○

化程度。同时,纵观历史,可以看到,司法腐败之所以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的法律发展史,就是因为司法腐败生成于一种运行机制,而决不单纯地产生于腐败者的主观意愿。因此,探究惩治司法腐败之真谛,在于明确法治建设中真正的困难和障碍是思想和制度上的落后,在于认识到惩治腐败必须从体制开始,彻底制止司法商人和司法商品的产生,摧毁司法交易的运行机制。否则,我们的一切努力最终都将背离阳光,迷失于强大的市场运行机制之中。
我们知道,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能够持续存在和发展必须依赖两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其一是事实性条件,是指作为卖主的司法商人手中有多少司法产品是买主想购买的,又有多少是当事人不通过交易行为就不能实现的请求,如果作为买主的当事人可以不通过买卖交易就能够实现其请求,那么司法交易市场就会逐渐消失或根本无法建立;其二是制度性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司法管理制度对司法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不能起到禁止、削减和摧毁作用;第二,司法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得到某些司法管理制度的默认、支持甚至是保障,就是说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运作得到制度上的确认。因此,可以做出如下判断:当前的司法腐败正处在自发的、初期的、萌芽状态的司法商品交易活动状态,虽具有一定的市场化趋势,但还未在整体上形成司法交易市场体系,是一个正在黑暗中运行的初级化司法交易市场,不过这种日益规模化的司法腐败正在促进着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运作,寻求着制度性腐败的保护。
(共计13000字)
参考书目:陶长琪主编的《信息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韩德强,男,山东省济南市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人权理论。
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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