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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演讲范文  ○

代的婚姻制度依然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婚姻程序依然有着“六礼”的浓重色彩,其中在服尊长之丧期间不可嫁娶,否则即按“十恶”中“不孝”论处,而为夫服丧期间改嫁又处犯了“十恶”中的“不义”之条,在婚姻解除上仍沿袭“七出三不去”的制度,但唐律中“义绝”情况则必须解除婚姻关系,“义绝”指“夫殴妻尊长兄妹;妻企图谋害或殴打谩骂夫尊长及缌麻(五服之一)内的亲属;夫妻双方亲属间有血仇者”;可见,唐律家庭婚姻制度仍以父权、夫权为家庭核心,妻不可有企图,而夫实施了侵害对方亲属即构成“义绝”,而即使夫妻“和平分手”妻无休书而离家仍要“徒二年”。在《唐律疏议·户婚》中严格维护父权、夫权的法律上的权威。如“同居之内必在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自专”。其一,家长具有获得尊重和取得奉养的权利;其次,家长有教训命令子孙的权利;再次家长有家庭财产的管理外置权,子孙不可有私财,也不可擅自动用财产,否则属“别籍异财”即视为“不孝”处以“徒三年”的刑罚。可见“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在唐律中的运用是无处不在的。
在唐律中关于财产的法律制度仍将农民以“均田制”的方式固定于土地上,这其实仍是《孟子·梁惠王上》中“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载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因而唐律对各阶层人们可以占有的家业田有具体规定,如亲王100顷,正一品60顷郡王,从一品50顷,国公、在二品40顷,以下递减从五品5顷;勋官30顷,平民则每人不得超过100亩。而土地买卖则要由家长同意,而农民的“口分田”则不得买卖,否则处以由笞一至杖一百不等的刑罚。而唐初统治者也依据“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唐统治者多次提及“无夺农时”和减免赋税。以体现“仁政”另外唐律在市场管理,度量衡、商贸管理方面立法也相当规范,多以儒家八目之“正心”“诚意”为宗旨,规定公平评议市价,否则“坐赃论”。而哄抬物价如“利自入者”则杖八十。
可见在立法完善的唐律中无不渗透出儒家思想之风范。
(3)在司法方面
唐律在司法方面相当完善,有专门的《斗讼律》规定具体的司法制度。同时也为了维护其伦理纲常之稳固,规定除“三谋”之罪外奴婢,部曲不可告发主人,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处以绞刑,而且,部曲、奴婢和有容隐义务的人没有证人的义务。另外,唐律更模仿《周礼》这一儒家经典规定了向皇帝直诉的具体模式,如“肺石”“挝登闻鼓”和“邀车驾”等,而在一般的层面上,唐代则没有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切案件均由基层司法机关受理,否则就是不遵守礼制,要处以刑罚“笞四十”,除非基层司法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得有“冤抑”才能向上级机关申诉。
而就整体而言,唐代本着“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之说和儒家的仁政思想,在刑罚方面在历代最为轻缓,就连刑讯也规定了具体制度,如数量、次数、总的刑讯数量及每次刑讯之间的时间间隔等,而达到刑讯规定最高仍不认罪的,就可取保释放,对于一定年龄规定的人如“八议”、“请”、“减”的和70岁以上,15岁以下的则不可开讯,而具体到刑罚的行刑方式、数量和程序及整体量刑幅度,唐律在各封建王朝法律中最为轻缓,无不渗透着“仁”这一儒家“五常”之首的思想风范,以谋反这一重罪为例对比就可见一斑:
犯罪人刑罚 缘坐范围和 缘坐者的处罚
奏 具五刑 三族 夷三族(全部杀死)
汉 腰斩 全家老少 弃市
唐 处斩 本家族 犯罪人其父和16岁以上之子处以绞刑,其他流刑
明、清 凌迟 本家族中成年男子 斩首
3、唐律的儒家化的历史影响
唐律儒家与汉律儒化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汉律作为儒家的开端,常以礼代法,依礼断狱,而唐律在更大的层面上终结了这一时代,更多的是融汇了礼教的精神,用以指导立法,将礼律融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而结合唐代高超的立法技巧合儒家道德标准在唐代成为行为规范。在唐律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以礼注释法律。
唐律完整地体现了儒思想,而又不重搬硬套,结束了引经断狱的习惯,而影响及至清律,清朝沈家本在《重刻唐律疏议序》中就有如此阐述:“所载律条与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与唐律合者,亦什居三四”,而唐律不仅影响了中国封建法制史,也更作为儒家思想的载体影响了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思想与法律,如日本 、朝鲜、安南等,至今仍影响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们生活习惯,而在新加坡现在还有着鞭抽这种类似笞的刑罚,而刑民不分的色彩在此也明显表现着。
二、在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现象
其实,不难分析,儒家思想在汉代经董舒糅合后成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工具也更成为社会主流思想,在法律的各个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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