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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理学二十年演讲范文  ○

的法权关系,是经济及其他社会关系的直接表达,是立法者反映经济关系的中介。法律则是立法者对经济关系与法权关系的主观表达,是立法者的意识活动的产物,是经济关系与法权关系的外部表现形式。因此,法(法权关系)与经济关系一样属于客观的社会存在,而法律(立法)则属于社会意识。有的学者运用语义分析方法重新分析了“法律的阶级性”一词的意义,并对“法律的阶级性”一词的滥用提出了批评。


(3)解构“法律本质论”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如法典、习惯法、法官创造的法)仅仅是由于使用的方便而具有“家庭相似”,它们并非指的是同一东西。它们仅仅有共同的名称而已,而没有共同的、不变的本质。法律的本质实际上是由使用者加入“法律”这一对象的,因此,应当抛弃人为虚构的“本质”,将词语从形而上学带入日常生活中。他还认为,法律本质论在中国表现为“意志论”,即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个体意志之间总是矛盾的、冲突的,无法形成统一的集体意志,因而集体意志是虚构的。


法的本质问题经过20年的争论,虽然仍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乃至对峙,但已日渐显示出一股不可逆转的趋势,即从强调法的阶级性转为强调法的社会性,从强调法的意志性转为强调法的规律性,从重视法的本体意义转向重视法的功能意义。总的来说,法的本质问题讨论的深入和深化,对于摆脱长期以来在法学领域存在的“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思想的影响,全面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和价值,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现代法的精神

现代法的精神是一个极富学术价值与时代气息的问题。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它决定与支配着法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指引与制约着法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制度性安排。因此,从理论上说,探讨法的精神,对于深刻把握和刻划法的理性价值与时代特征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为法学的深入发展寻找了一个新的具有反思性和创新性的理论切口。从实践来看,法律意识的更新,法律制度的创新,行为模式的变换,最终都要以法的精神的转换为根本前提。因此,研究、传播与普及现代法的精神,使之成为民众信仰与社会理念,使之转化为立法政策和法律规则、原则,将为当代中国法制的变革与创新提供富有时代性与世界性的精神动力。正是因为这样,现代法的精神成为一个调动人们的研究热情不断高涨、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日渐拓展的课题。


现代法的精神的讨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讨论开端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是法学界的思想解放运动,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在讨论中,学者们尽管对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法律平等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的见解,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了共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每个公民都应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既不容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也不容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即役使)。任何公民的合法和正当主张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追究和处理。


第二阶段讨论主要是围绕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问题展开的。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和民主、法制、权利与义务讨论会上,理论界形成了权利本位论、义务本位(重心)论、权利义务无本位(权利义务本位)论三种基本观点。权利本位论者认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和依据,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须受法律的限制,而法律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主体的权利都能得到实现;在法无明文限制或强制的行为领域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和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只有在承认权利是义务的依据这个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义务本位(重心)论认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义务更为重要,因为法律的重心在于约束,在于实现社会控制。法作为社会控制的规范手段,主要通过义务性规范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从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上来看,法律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是通过对违反义务者的行为的纠偏来实现的。因此,法律的重心在于按照社会关系的要求设定义务,并规定与此相关的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权利义务无本位论认为,权利和义务都是法的本质的体现,两者同时产生、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相互作用、相互转化,是辩证统一的,它们之间不存在本位问题,无须设定何者为主。权利义务无本位论担心,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划分出本位可能会分割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或者强调了权利而忽视了义务,或者强调了义务而忽视了权利。


第三阶段的讨论开始于“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学术讨论会。如果说在1994年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研讨会之前,现代法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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