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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政基本价值论演讲范文  ○


</Script>    四川省司法厅 谢维雁


[英 文 名] On the Vital Value of Constitutionalism

[内容摘要] 宪政价值的特点有三:第一,是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第二,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第三,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宪政价值的社会性、客观性和绝对性,意味着宪政具有全人类普遍认同的一些最起码的价值,可称之为宪政的基本价值。它至少应包括:人权的切实保障,权力的合理配置,秩序的严格维护,利益的有效协调。

[关 键 词] 宪政 价值



宪政是以法治为条件或环境,以宪法为实施依据的民主政治形态及其运行过程,它是现代社会的标志,是法治的灵魂。宪政的价值,是法治的基础和核心,是法治“价值合理性”的渊源,法治必须体现宪政的价值。让宪政价值成为人们普遍认同的社会价值,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因此,探究宪政的价值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 宪政基本价值的含义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第19卷,406页)一般认为,价值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即客体的有用性。它揭示客体对主体生存、发展的肯定或否定关系。据此,我们认为,宪政价值是指宪政在其与人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它揭示了宪政产生、存在的合理性依据,是人们孜孜以求宪政的缘由。在现代政治中的核心地位,显示了宪政具有极端重要的价值。宪政价值的特点在于:第一,它是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这首先是由宪政价值主体既是整个社会中的一员又是某个阶级中的一员这种二重身份所决定的。主体身份的二重性决定了对宪政评价标准的二重性:一方面以宪政对整个社会的意义为标准评判宪政,另一方面又以宪政对本阶级的意义为标准评判宪政。其次,是由宪政价值客体既执行阶级统治职能又执行公共职能所决定的。宪政,只能是一定阶级的宪政,须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同时,任何阶级的宪政又须以执行公共职能为基础和前提,不执行任何公共职能的宪政是不存在的。宪政价值必然体现其主体、客体的二重性。第二,它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宪政是为满足人们民主、自由、法治、人权等需要,根据一定原则人为设计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具有主观性。但是,需要是由主体的社会地位、社会实践决定的,是客观现实的反映,故又具有客观性。第三,它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其相对性,是指宪政价值具有条件性,它随阶级、社会的差异而出现差别性、多样性。绝对性指宪政价值的普遍性。同一时代、同一社会以至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对宪政的评判总有某些共同的标准。这是宪政之为宪政的本质要求。

宪政价值的社会性、客观性、绝对性,意味着宪政具有全人类普遍认同的因素;也意味着宪政应当具有的、全人类普遍认同的最起码的价值。这种意义上的宪政价值,我们称之为宪政的基本价值。它是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宪政都遵循或都应遵循的、共同的、普遍的准则。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宪政的基本价值至少应包括:人权的切实保障,权力的合理配置,秩序的严格维护,利益的有效协调。

二、 人权的切实保障

保障人权,是宪政的首要价值。“宪政事实上已成为保护个人权利的同义语。”[2](136页)

“人权”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针对君权神授、等级特权等提出的进步口号。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以权利宣言和法律的形式对其加以确认和肯定。资产阶级通常是在两种意义上理解人权。一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所谓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即天赋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二是实定法意义上的。人权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被认为是上述自然权利的派生物和具体化,又称“基本人权”。具体包括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社会权及参政权等。无产阶级对人权有自己的理解。无产阶级认为,人权是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的,是具体的人权。它无非是指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作为人应当拥有和实际享受的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没有抽象的、超阶级的人权。这种人权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它并非源自天赋,而是“争”得的,是阶级斗争成果的反映和记载,并随着斗争的不断深入而不断扩大。“基本权利和自由”与“基本人权”不尽相同。后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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