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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婚内强奸行为性质的理性思考  ○

;   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蕴含着多种价值,如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等。就公平而言,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平等的人得到同等的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实际上,站在法律面前的人的社会地位永远是不平等的,法律对人的一视同仁在经济、社会、个人能力和机会实际不平等的状况下,不但对减少不平等不起什么作用,相反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否则,公平顶多只是形式正义而不体现实质正义,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一方面赋予弱者更多的权益,或转移、减轻其义务,另一方面限制强者,削弱强者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因此,我们必须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可能相抵触的)权利相协调的任务。’,世界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和行为也正是在保护妇女权益的过程中,追求并实现一种法律的实质正义。
     3、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是强奸罪。刑法作为一个后盾法,也明确规定了对妇女性的自由权利的保护,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将妻子排除在妇女之外,所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理由否定妻子作为妇女的这一性别的存在。妻子首先是一个妇女,妇女性的权利不应在具有妻子这一身份时丧失,妻子也有作为一个女人理应享有的权利,在任何时候,当她们的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她们也有权要求法律的救济。如果揭去“合法婚姻”一纸证书的外衣,现实家庭中的性暴力事件,无论从目的、动机、手段,还是后果上几乎无一不符合刑法上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婚内强奸行为是合法婚姻掩盖下的一种性暴力犯罪行为。给婚内强奸行为定强奸罪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由于受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妻子们在遇到家庭性暴力时往往认为是“家丑”而不愿“外扬”,于是默默忍受,实在忍无可忍的也最多只是走上离婚之路,很少有妻子将丈夫的性暴力诉诸法律,致使作为男人的丈夫们表现得更肆无忌惮,而且,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们往往认为婚内强奸行为只表明丈夫在性的问题上不尊重妻子,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算违法,更谈不上犯罪。但是妻子的漠视与司法的宽容态度,并不能否定婚内强奸行为的犯罪性质,特别是在妇女的维权意识日益觉醒,国际给予妇女的权益以更为广泛的关注的今天,当道德与法发生冲突时,人们便开始重新审视这个问题,也开始真正认识到这类行为的真正性质,1999年青浦县法院的判例即为明证。
       (二)婚内强奸罪可存在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有的学者有条件地认可婚内强奸罪,认为只能出现在婚姻关系的不正常阶段,这是不妥当的。
       首先,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婚姻关系的非正常阶段。法律界定的只有婚姻关系与非婚姻关系,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婚姻关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否则,男人则可拿非正常阶段为自己的重婚行为开脱,将来法官可能也会以婚姻关系处于不正常阶段而对男人重婚行为判处无罪。当然,青浦法院在众口反对给婚内强奸行为定罪的今天,用这种阶段性的划分作为一个理由也情有可原。
       其次,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只要违背妻子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系,只要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即应以强奸罪论处。因为婚姻关系的正常状态并不能使丈夫的性暴力变得不存在,也不能使妻子因此而受到的伤害有一个可以被忽视的理由,它仍然是对妻子的人身权利的侵犯,仍然是一个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三)定罪的现实意义
       青浦县法院的这一判例可以说是司法实践的一次贡献性的突破,对现实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能起到协调夫妻关系,稳定家庭的作用,给婚内强奸行为定强奸罪,起码能对丈夫们起一个警戒作用,使他们能更好地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充分发挥法的预防作用。有人曾认为,如果允许妻子控告丈夫强奸,将使丈夫经常处于提心吊胆的状态,容易造成心理的变异并且可能助长妻子捏造或歪曲夫妻生活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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