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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讲课稿  ○

替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不指派政法机关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内涵,既要坚决纠正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代替政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处理作出判断、下达指令这种干预正常司法活动的错误做法,也要纠正把党委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等同于“干涉司法活动”的错误认识,更要坚决防止借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抵制和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坚决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坚决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
  第二,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关系。政法机关和干警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和服务大局,不能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作为执法者,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才能真正为大局服务。目前,一些干警存在单纯业务观点,缺乏大局观念和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关心党和国家大局,不注意学习党委、政府大局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注意紧紧围绕大局,从服务大局出发研究、谋划自身工作,以致工作针对性不强,党委、政府关心的大局工作得不到有力推动,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实际效果不理想。必须坚决防止和纠正单纯业务观点,孤立看待政法工作,割裂政法工作与改革发展、与党和国家大局关系,脱离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大局、脱离保障服务目标孤立地抓政法工作的错误思想和作法。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能离开法定的职能去“服务”大局。要善于通过汇报工作、提出建议等方式,使党委、政府的决策和指令与政法机关职责要求相一致,尽可能避免一些不合法、不正确、不恰当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正确服务大局而不是最终妨碍大局。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把服务大局单纯理解成只讲服从,忽视政法工作和法治实践自身规律、原则和发展创新,消极被动,无所作为,不敢理直气壮地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全面正确发挥作用,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不利于保障和服务大局的错误思想和做法。实践中,一些部门和干警一讲服务大局,就只讲服从,不讲严格依法办事,以致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立假案、搞假破产等,或者恶意规避法律,职责懈怠,甚至放弃职责履行,该管的不管,该查的不查,该受理的不受理。其结果必然是牺牲法治权威,损害政法机关和队伍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最终影响和妨碍大局。
  第三,要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政法机关和干警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其执法活动在对具体对象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相应调整的同时,还会对社会其他相关方面产生一定影响,并受到执法对象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和评价。这就决定了任何一个执法活动,都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和一定的社会效果,都必须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实践中,少数干警由于没有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以致有的机械追求法律效果,机械执法,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不重视、不考虑社会效果,造成“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社会乱了”等不良影响。有的迫于某种压力,为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而忽视法律效果,甚至违法执法,违背法治原则和精神,牺牲法治权威。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内在一致性。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我们的执法权力归根到底是人民赋予的,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因而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根本上来讲是一致的。执法办案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执法活动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必须注重社会效果,统筹考虑具体公平正义与社会公平正义,考虑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与评判。任何时候,我们的执法活动都应当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依法办事,并力求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任何只求某种单一的执法效果而忽视甚至牺牲其他效果的观念和行为都是错误的。我们的具体执法活动,应首先以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标准,决不能干执法违法的事。但同时要讲政治,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尤其是面对重大执法活动更要慎重。作为一名政法工作者,一方面,必须坚决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胸无大局,不讲政治,机械办案、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造成企业和社会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人民群众不满意,党委政府不满意。要充分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矛盾问题不是单纯依靠法律手段就可以有效解决的。不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也将大打折扣,法治权威也将受到质疑和影响。另一方面,必须坚决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不遵循法的精神和原则,不坚持依法办事,甚至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这种不求法律效果的执法活动,实际上违背了党和人民的意愿,最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五、如何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学习贯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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