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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论文  ○

。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两大部分。现在大家都承认我们已制定了不少法律,无法可依的局面大为改观,当务之急是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要花大力气使已有的法律得到实施、遵守,即做到依法行政。如何寻找这一途径?健全行政程序是必然选择。因为:其一,实体不能取代程序。行政程序,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按一定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它包括时间和空间两方面。空间,指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形式;时间,指行政行为各步骤的时间及其相互间的顺序。如果没有程序,实体规定就等于零,是写在纸上的无法操作的空规定。从这一意义上说,没有程序也就没有实体,正如没有形式也就没有内容一样。我们所颁布的大量的实体法,要使之得到落实,就必须健全程序尤其是行政程序。因为我国有8xxxx以上的法律由行政机关来执行,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尤其重要。其二、对法律价值的评价,不能仅从实体内容本身去评判,而更应从程序方面去判断。法律的价值只有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体现、评价。其三、一切实体上的弊端都必须最终在程序上得到解决。例如,法律赋予税务官员一定的减免税实体权力,是必要的,但它又可能给税务官员带来贪污受贿等弊端。要克服这些弊端不能靠削减其实体权力来解决,而必须要运用程序上的规范来解决,例如公开减免税条件,监督审批环节等。由此可说,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行政操作法,程序的完成过程就是法治的实现过程,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过程。
     2、健全行政程序是提高行政水平的关键。在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这对矛盾中,行政机关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能否依法行政是主要的。如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是现代管理的根本要求。行政程序是科学管理的方式和步骤的法制化,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设置合理、科学的程序,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和正确。当然,行政程序法只是行政行为重要的法律,并不是要求所有行政程序都由法律规定。非普遍性行政行为可由一定范围适用的行政程序来规范。而且行政程序具有明显的条件导向性,即当具备一定条件时,依行政程序势必会得出一定的结论。因此,行政权力如果依严格的要件进行,一般应视为合理的,这样不仅使行政决定具有合法性、相对稳定性,而且强化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的服从
   感、认同感,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3、行政程序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由于现实生活是无限丰富、复杂、多变的,法律规定总是有限的,不能包涵、括尽一切,因而法律为行政机关赋予羁束裁量权的同时,也赋予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包括行政滥用职权的有效监控,便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这需要立足于制订科学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一旦成为法律规范,就与法律的实体权利义务一样,形成程序权利义务,从而对行政行为起到监督制约作用。这种作用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防止滥用权力。行政职权具有法定性和有限性的特点,程序规范则是维护这一特点的有力武器。每一种程序是对权力范围、权力行使方法、行使对象的界定,超出该范围或不按规定行使权力即属违法。例如,《身份证条例》规定公安人员在检查居民身份证时,必须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这是表明身份的程序。由于这一法律规定,被检查身份证的公民就取得了程序权利,有权要求公安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公安人员承担了程序义务,必须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如果公安人员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利,同样是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对此提起诉讼,程序违法是构成具体行政为被撤销的理由,从而对公安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实行有效监督。二是防止行政机关失职。行政机关在享有某一职权的同时,就承担了合法行使职权的义务即职责,行政机关不能放弃职权,否则就是失职。通过制订行政程序,可使行政机关受到严格的监督,不致于失职。例如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申请许可证或执照的行为必须在一个月内答复,公民就有权力要求该行政机关在一个月内答复的程序权利,该机关就承担了一个月答复的程序义务。如果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放弃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上级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将追究其失职的责任;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健全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一方面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规则,行政权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被限定按事先设计好的公正合理程序进行,起到防止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又为公民提供了程序权利。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义务性的,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是权利性的。例如听证程序就是使当事人拥有听证权,可以申辩和质证,并有得到通知权、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人权等。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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