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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纪检监察  ○


    [关键词]   刑事赔偿  实效
   [摘  要]  刑事赔偿制度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确立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但现行司法实务中由于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国家赔偿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使得这一工作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影响了国家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为此,笔者建议采取三种途径,提高我国刑事赔偿工作的实效:一是加强普法宣传;二是加强对司法人员培训和教育,促进其正确理解和准确实施国家赔偿法;三是对现行国家赔偿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国家赔偿法》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赔偿权的法律化、具体化,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民主宪政的建设日趋完善,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该法施行后,确实使一些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了救济,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国家赔偿实务中,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冤不愿申,有冤不敢申,有冤申不赢的现象时有发生。其症结何在?该如何解决?笔者作为刑事赔偿工作战线上的一员,现仅就刑事赔偿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拙探讨。
   一、何谓刑事赔偿工作    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在追究刑事犯罪过程中,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一种国家赔偿。它与行政赔偿一起构成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工作就是指有关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赔偿事务所从事的一项业务,包括刑事确认、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立案、审理、复议以及执行等有关刑事赔偿的一系列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工作的总和。
   二、刑事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公安司法机关都相应设立了专门从事刑事赔偿工作的机构,如检察机关在控申部门设立的刑事赔偿办公室即属此类,他们办理了一批刑事赔偿案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对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治权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执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受害人不去申请赔偿,赔偿案件久拖不决,赔偿决定执行不了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赔偿工作的顺利开展。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来自于刑事赔偿工作的启动者——求偿者的原因
   所谓求偿者即刑事赔偿请求人,是指由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有权提起国家刑事赔偿请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求偿者是刑事赔偿程序的发起人,如果没有赔偿请求,便不会有受理、立案及决定等后续赔偿程序。因此,赔偿请求人对刑事赔偿程序的启动和刑事赔偿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很多求偿者不能正确行使赔偿请求权,究其原因主要可分为三类:1)求偿者不知申请赔偿。这些求偿者大多法律观念淡漠、法律意识较差,认为被关错了判错了放了就行,根本不知道还有国家赔偿,而是“庆幸”自己走出大墙。更有甚者对公安司法机关千恩万谢而怪罪举报人、证人等。2)求偿者不敢申请赔偿。有的受害人明知自己有权获得国家赔偿,但因其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诉讼之路对公安司法机关产生畏惧或憎恨心理,担心申请赔偿会激怒司法机关,被重新寻找罪名将其关押或受刑,或因一些办案人员的威胁而不敢申请赔偿。3)求偿者不愿申请赔偿。这些受害人因长期的诉讼对公安司法机关心生忌讳或感到失望而不信任执法部门,不想因申请赔偿再引讼缠身。上述三种情形并不是孤立的,往往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凡此种种,都不是受害人心甘情愿放弃刑事赔偿请求权的,因此对刑事赔偿工作的影响是直接的,不容忽视。
       2.来自于刑事赔偿工作的执行者——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因
   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参加赔偿程序,代表国家向请求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这些机关由于不能正确对待刑事赔偿制度,因此在刑事赔偿工作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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